2025-09-19
09 舞弊调查 舞弊意识测试——问题9 贵组织中由谁负责调查舞弊? 本章关于舞弊调查的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我完整叙述了这起舞弊调查案件的经过,前文所述的故事只是其中的一个小片段。我将其作为案例研究呈现,不过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所有细节都做了匿名处理。在本章的第二部分,我们将从通用和最佳实践的角度分析舞弊调查的关键基本原则,并结合我为撰写本书而对企业董事和经理进行的访谈,探讨其他一些真实案例。 舞弊调查——最佳实践 本节探讨调查框架,并确立成功的基本准则。每个舞弊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可能产生最佳结果的调查策略也会因案而异。然而,大多数调查场景都可能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处理初始指控、设定总体目标、人员与汇报线、使用秘密技术、证据处理、压力环境下的访谈规则、与警方及诉讼程序打交道、量化索赔并向保险公司通报情况,以及内外部沟通问题。这些领域并非相互排斥,在实际中会有许多交叉点,如上述案例研究所清晰展示的那样。不过,为了清晰和高效起见,下文将逐一阐述每个要素。 在深入细节之前,值得重申舞弊调查背后的两大首要原则:第一,调查应由该领域的专家开展;第二,从一开始就应采用法医式的调查方法,以最大限度提高成功几率。董事和经理不应亲自参与舞弊调查的细节工作。但高级管理人员确实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了解调查流程,并对其保持掌控,包括制定策略和控制成本。否则,舞弊调查不太可能取得成功。 启动调查时,审慎的做法是始终假设案件最终会诉诸法庭。这意味着采用法医式的调查方法是恰当的。《韦伯斯特词典》将“法医式的”定义为:“属于、用于或适合司法法庭或公开讨论与辩论的”。法医式调查方法是法庭认可和接受的方法:客观、彻底、详尽、记录完善,且充分尊重证据规则和法庭程序。 因此,所有舞弊调查工作在性质上都需要是法医式的。 处理初始指控 目标 任何调查的首要目标都应是高效、彻底、公正地查清潜在指控。这一点至关重要,尤其是其中的 “公正” 要素,对于那些被牵连的个人而言更是如此,因为他们的声誉和职业前景都处于风险之中。有句众所周知的俗语与此高度相关:“无风不起浪”。舞弊调查始于针对一个或多个个人的指控,这些指控往往来自匿名来源。有时,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因此,需要对照现有证据对指控进行检验,而这一过程有两个必要条件:速度和保密性。 保密性 先来看第二个必要条件,在舞弊调查的所有阶段都保持保密性显然很重要,在初始阶段尤其如此。如果设有举报热线,舞弊指控通常会按照政策提交,由指定官员(如道德官或内部审计主管)直接接收通知。如果没有正式的举报热线,重要的是建立一种机制,使所有舞弊指控都能提交给组织内的适当联络点(例如,内部审计主管,在小型公司中可能是财务总监)。可以采取以下多项实际措施来促进保密性: 将初始工作分配给一个非常小的团队,或许仅一人; 以秘密方式进行初始核查,可通过案头审查(例如审查人事档案或费用报销单),或找借口与被指控对象合作或进行讨论。我曾多次以开展价值审计为由进行此类操作:价值审计不太可能受到质疑(尤其是在经济困难时期),且能让我围绕供应商选择、招标流程和发票审批等问题提出与舞弊高度相关的关键问题; 仅让 “需要知晓” 的人参与其中。通常,为了获取信息,有必要向组织内的某些人员(例如 IT 主管或人力资源总监)进行简报; 考虑为项目分配一个代号。代号的选择应中立、与调查主题无关,且不易引起注意。在上述案例研究中,代号为 “紫红色项目”,在当时很好地起到了作用。 速度 接下来谈谈同样重要的流程速度问题,在初始阶段,关键是至少部分指控需要有现有证据来证实。无需对每项指控都进行详细审查,但在与被牵连者对质并启动全面调查之前,确立一定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如果存在多项指控,应始终先从最简单直接的一项入手。如果现有证据表明该指控有实质内容,这可能会触发更正式的调查程序。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某一特定指控,就转向下一项。作为安全保障,应始终设定一个审查时间框架。例如,如果在两周或一个月后仍未找到证据,就应终止秘密工作,不再推进,从而保护嫌疑人身份的保密性。 初步疑点得到证实 如果初始秘密审查证实了部分或全部潜在指控,我建议所有组织都应采用一套成熟的程序。被指控的个人应立即被暂停职务(薪资照发),被要求交出门禁卡等,并被护送离开办公场所。应告知其在约定期限内(例如一个月)不得与组织或其员工有任何接触,期满后需参加面谈。 这看似是一种极端反应,但对于后续全面调查能够尽可能高效、有效地开展而言,这是必不可少的。需要将嫌疑人调离组织,使其无法通过试图影响被访谈者或篡改文件来干扰调查进程。在上述案例研究中,我们对X先生采用了这种方法,效果良好,我向所有处于类似情况的董事和经理推荐这种方法。 设定总体目标 战略与战术 我上中学时对国际象棋产生了兴趣。我经常下棋,棋艺相当不错,16岁时就达到了男子县级水平。后来我意识到自己永远达不到鲍比・菲舍尔的水平,其他兴趣也逐渐显现,我的象棋生涯就此结束!我在这里提到这件事,是因为国际象棋对我的一个吸引力(或许也是我下得还不错的原因)在于,我总能意识到棋局中的每一步都很重要,都对最终结果(赢、输或和)有影响。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但我的对手往往以更零散的方式下棋:随意选择开局方式,中局采用一些冒险战术,导致残局完全不可预测。我以前很喜欢和这类对手下棋,因为我发现自己通常能赢! 我对待舞弊调查的方式,一直和我以前下国际象棋的方式一样。上述案例研究按国际象棋的经典三阶段呈现:开局、中局和残局。我就是这样看待舞弊调查的。调查的各个组成部分(例如人员选择、技术运用和时机把握)可能对调查进展产生重要的短期影响,但这些主要是战术层面的考量。而对案件的长期、战略性看法,始终是决定调查成败的根本因素。 残局的重要性 董事和经理在开展全面舞弊调查前,需要深思熟虑,因为调查可能既耗费成本又存在风险。风险源于调查结果的不确定性——无法预测在调查过程中法医式分析可能会发现什么。因此,聚焦于残局至关重要。 我鼓励客户从一开始就认真思考他们希望调查得出怎样的结果,明确他们的长期目标是什么。我给课程学员的建议也是如此。在调查过程开始时,董事和经理有多种选择,重要的是他们要了解每种选择的含义,做出明智的决定,并从一开始就确定调查战略。当然,这一战略应纯粹基于什么对组织最有利的考量。 舞弊调查的各种目标(并非相互排斥)旨在使组织实现以下一项或多项目标: 识别并解雇舞弊者,以及任何内外勾结者; 通过刑事法庭起诉舞弊者; 通过民事诉讼和保险索赔相结合的方式,追回组织因舞弊遭受的所有损失; 从舞弊情况中吸取教训,重新设计组织的反舞弊控制措施,以更好地确保未来不再发生舞弊; 让问题 “消失”,即通过协议迅速将嫌疑人调离组织,从而无需开展调查。这也能消除员工随后向劳资仲裁庭索赔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的达成通常是通过支付一笔款项并承诺提供推荐信,换取个人签署保密协议。这些协议被称为 “和解协议”。在舞弊案件中,我不建议客户采用这种有限目标,但有时这是最具成本效益的选择,因此是一种有吸引力的解决方案。过去我曾多次受雇对组织中特定个人(通常是中高层经理)的行为进行审查,这些人的行为存在问题。在这类案件中,我的建议是先审查个人的人事档案,核实资质和推荐信,以及其费用报销情况。根据我的经验,若在这两个方面发现不符之处,公司若选择解雇相关人员,可无需支付补偿金,因此这些问题往往能促成快速和解。 初始阶段决策失误的后果 本节后续将详细讨论解雇舞弊者以及由此启动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影响,以及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问题。在探讨这些内容之前,董事和经理需要了解,在舞弊调查初始阶段做出错误决策会产生诸多重要后果。 一个直接的难题是:个人被停职,但后续调查未能找到足够证据证明有理由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为最大限度降低昂贵且耗时的仲裁风险,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全面参与所有对员工进行处分、解雇或起诉的决策。 以下是根据我自身经验举出的两个简短例子,说明调查初始阶段决策失误的后果。 示例:总经理不愿作证。第一个案例涉及一家大型私营公司的舞弊案,该案中财务总监提交并审批了虚假发票。案情简单明了,与舞弊者相熟的总经理对这种欺骗行为极为愤怒,视之为针对个人的冒犯,指示我和律师准备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款项,并通知警方,让财务总监同时面临刑事起诉。我们花了大量时间协助警方并为刑事诉讼做准备,可就在这时,总经理突然出人意料地宣布,无论如何他都不愿出庭作证。这彻底打乱了刑事案件的阵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推进,浪费了公司大量时间和资金。如果总经理在调查伊始就表明这一点,很多损失本可以避免。 示例:意外转折。第二个示例说明调查过程有时会出现意外转折。我在德勤工作时,曾受命调查一所大学发生的采购台账舞弊案。该大学的财务总监是我的联络人,是他发起了这次调查。不得不说,从一开始我就发现他是个很难打交道的人。他明确表示自己 “对舞弊调查了如指掌”,对我们的调查方法不屑一顾,言行举止总体上颇为傲慢。在我们最初的一次会面中,我向他索要该大学某个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他按要求提供了,我说之后会向银行经理核实。碰巧那位银行经理当时在休假,所以我好几周都没能联系上他。等我终于联系上他时,谈话中出现了令人十分惊讶的情况——财务总监给我的信息是错误的!起初我以为这只是个失误,于是安排了一次与财务总监的会面,打算重新核实。这次会面很不愉快,我开始担心自己被误导了。然而,那天晚些时候回到办公室后,发生的事情完全出乎我的意料。有好几条留言让我紧急联系大学校长(当然,那时候还没普及手机!)。我回电后,校长质问我对他的财务总监说了什么,因为当天上午我和财务总监会面后,他立刻就辞职离开了学校!后来事情逐渐明朗,我们发现财务总监自己一直在审批向其女友支付的款项,他将女友介绍到大学,以不存在的咨询服务名义,从我们正在调查的那些银行账户中支取资金。 汇报线与调查团队 治理结构 应建立清晰的汇报线以应对舞弊事件。董事会中应有一名成员负责金融犯罪风险管理。对于规模较大和/或敏感性较强的舞弊调查(例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该成员应保持总体掌控。 如前所述,董事和经理不应亲自参与舞弊调查的细节工作。这一点尤其适用于“亲力亲为”的部门主管、直线经理或团队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根据我的经验,担任这些职位的人往往责任心强,习惯发号施令并密切监督团队——如果他们所在的部门出现任何问题,无论性质如何,他们都想亲自处理。实际上,这意味着团队负责人或直线经理要么想解决问题,要么想掩盖问题——他们没有能力解决问题,而掩盖问题是不可取的,也与零容忍等理念相悖。他们往往与相关人员和问题过于密切,无法客观、冷静地看待案件情况。他们显然不是处理舞弊和腐败指控的合适人选。 调查的日常工作应由来自非业务部门(如内部审计、合规、道德或安全部门)的经验丰富的经理牵头。对于大型调查或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应建立通过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的渠道。一个重要的点是向关键人员(无论是董事、调查团队其他成员还是保险公司)通报工作进展所采用的汇报方式。我个人强烈倾向于口头简报,而非书面进度报告。书面报告耗费宝贵时间,且随着调查的推进可能很快过时,除非始终提交给律师,否则在法律程序中可能不得不向辩方披露。当然,调查结束时需要一份完整的书面报告,但在那之前,我认为定期向相关方进行口头简报就足够了。 调查团队的组成 负责日常调查工作的团队规模,会根据潜在舞弊的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根据我的经验,调查大型舞弊案时,一个由公司内外人员组成、具备多种技能的团队能很好地开展工作。通常会有一个相对较小的 “核心团队”,必要时由组织内部具备相关技能(如人力资源或信息技术方面)的人员提供支持。这能形成必要的平衡,对大型案件的成功至关重要。 当然,小型调查所需的人员会更少。通常只有一名调查员负责日常案件工作,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困难。但为了保证质量,即使是最小规模的调查也需要有人监督,这一点非常重要。 舞弊调查团队的内部成员通常来自合规、安全或内部审计部门。如前所述,美国的许多大型组织,如今英国也有一些组织,都希望通过聘请具备特定调查经验或拥有相关资质(如ACFE协会认证的注册舞弊审查师)的人员,来增强自身的内部舞弊调查专业能力。在全球经济形势严峻、舞弊风险加剧的背景下,这是非常合理的做法。 对于那些没有内部专业能力的公司,可以在案件调查期间从外部聘请专业人才,以增强调查团队的反舞弊能力。董事和经理通常会在以下三个领域寻求此类专业协助: 法务会计师(见下文); 在金融犯罪诉讼和资产追回等关键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这类律师通常需要从外部律所聘请,因为内部律师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调查人员。我过去合作过的专业调查人员通常有两种背景:要么来自警方,要么来自税务部门。我合作过的这些人足智多谋、尽职尽责,对听到的解释抱有适度怀疑,且非常专注于确保定罪。但我有一个提醒——调查人员需要加以管控。如果放任不管,他们可能会为调查一起1000美元的舞弊案而轻松花费数万美元。或许由于他们的背景,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但董事和经理需要意识到这一点。 法务会计师 许多组织遇到舞弊(尤其是大型舞弊)时,首先会向其审计师寻求帮助。当然,如今包括 “四大” 在内的各大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服务公司都设有专门的法务会计部门。然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应始终考虑一个重要的利益冲突问题。如果舞弊规模较大,就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审计师在工作中是否本应发现该舞弊。如果审计工作被认定存在过失,那么审计事务所可能成为损失追回的来源,具体而言是从其职业责任保险中追回。即便不太可能对审计师采取法律行动,我给客户的建议也是,在这种情况下,务必委托真正独立的机构进行调查,也就是说,要委托审计所以外的机构来开展调查。 如今,组织在选择法务会计师时有很多选择。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不仅是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调查公司已发展出比 30 年前那些简单的个人调查公司(几乎是私家侦探所)广泛得多的专业能力。例如,科罗尔(Kroll)自称是全球领先的风险咨询公司,控制风险(Control Risks)也自称是一家风险咨询公司,专门从事全球 “政治、诚信和安全” 风险管理。这两家公司都将法务服务作为整体风险咨询业务的一部分。当然,成本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但专业能力也同样重要,而且由于每项任务的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考虑多种选择很重要。 无论是来自会计师事务所还是调查公司的法务会计师,都非常适合协助舞弊调查,因为他们能将会计技术和概念应用到具有法律后果的情境中。然而,并没有固定的 “职位描述”。我记得曾读到过,一名优秀的法务会计师需要兼具警察、会计师、律师和心理学家的特质! 当然,要擅长调查舞弊,法务会计师需要具备多种技能:扎实的专业会计能力;细致的准备和分析能力,且注重细节;高度的积极性;调查心态(即全面、好问且持怀疑态度的方法);坚韧且足智多谋的性格;有效与各级人员打交道的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技巧。与当今商业领域的许多其他方面一样,正直、可靠和胜任这些基本个人素质,赋予了法务会计师个人可信度。 秘密技术的使用 执法部门 如今,执法机构广泛使用秘密或隐蔽技术。这些技术可定义为:以被调查人不知情的方式,收集其行动、通讯或其他活动信息的方法。在打击舞弊等复杂犯罪时,这些技术尤其有用,因为在与嫌疑人对质或逮捕嫌疑人之前,调查人员越来越需要收集大量能证明嫌疑人参与犯罪的令人信服的证据。 秘密技术并非仅由专门的反恐官员或调查严重有组织犯罪的部门使用。由于情报导向型和主动警务模式的发展,秘密技术被更广泛地用于应对各级别犯罪和各类犯罪。在犯罪行为仍在进行的“实时”调查中,秘密方法特别有效,能为法庭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例如秘密录制的同谋者对话。使用这些技术必须适度,而且最重要的是,必须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立法,规范执法机构对秘密调查技术的使用(例如美国的《爱国者法案》和英国的《2000年调查权力规范法案》)。此外,当局还必须始终关注全球不断发展的人权立法和公约。 秘密技术的类型 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组织也可以使用秘密技术。与执法机构一样,董事和经理必须确保始终遵守法律。秘密工作应使用专业人员,且需要对他们进行管控。因此,在使用秘密技术之前,必须核实法律立场。只有这样,董事和经理才能确保所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可采纳,并且避免因委托非法活动而损害声誉。 在内部舞弊案件中使用秘密技术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这些技术可以证实针对嫌疑人的指控。这在上述X先生的案件中特别有帮助,因为如果没有秘密技术发现的证据,该舞弊阴谋(至少是阴谋的严重程度)很可能仍然会被掩盖。另一个原因是协助在法庭上成功起诉。例如,我们发现的显示X先生在开曼群岛账户中有50万英镑的银行对账单这类证据,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陪审团成员而言。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在试图揭露舞弊时,可能会用到以下三种关键的秘密技术: 案头研究。这是调查过程中一个重要但略显平淡的部分,分为两个组成部分:外部来源研究和内部审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外部审查比过去更快、更便宜且更全面。如今,人们可以很快了解到关于嫌疑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的大量信息——从新闻报道到脸书帖子,都可能与此相关。内部审查是指在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其相关信息。审查的关键领域包括嫌疑人的人事档案和费用报销单。根据我的经验,大多数在组织内部大规模实施舞弊和滥用职权的人,也会小规模地进行此类行为。滥用差旅费和生活补贴报销,往往是更普遍犯罪模式的一部分。 通讯分析。舞弊者很可能会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来推进其犯罪计划。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组织都有权监控嫌疑人使用组织财产进行的此类通讯。因此,在大多数秘密调查中,审查嫌疑人的电子邮件往来会起到重要作用。上述案例研究展示了监听使用公司设备进行的电话对话的情况。所有这些都必须依法进行,而且员工必须知晓,在特定情况下,组织有权依法监控其办公通讯。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了解到,这种权利应在雇佣合同中载明,并以具体政策为支撑。这类政策通常可称为 “可接受使用政策”,规范组织信息和通讯设备及系统的使用。该政策应明确规定,通讯设备仅供开展组织业务使用,不得滥用。 垃圾分析。如案例研究所示,审查嫌疑人垃圾桶内的物品可以为调查提供有价值的证据。垃圾分析(有时称为 “dumpster diving”)能产生令人印象深刻的结果。然而,这需要谨慎操作。这类行动成本高昂,为了遵守法律,操作必须极为审慎,而且很可能无法发现对调查有价值的东西。最后这一点越来越重要,因为如今人们比过去更有个人安全意识。我们大多数人现在都知道需要保护自己的敏感信息——身份信息、银行账户详情、密码等。将文件撕碎后再扔进垃圾桶,这总是明智之举。所以,我们都应该买个碎纸机并加以使用——这对我们所有人来说都是个好建议,包括舞弊者! 证据 定义与基本原则 证据可定义为用于证明未知或有争议事实的手段。在舞弊调查中,所获取证据的力度是评估针对个人的潜在指控是否可信的关键,最终也决定了案件在法庭上的成败。 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可采性标准。证据要被法庭采纳,必须遵循正确的规则和程序。辩方律师总会想方设法排除控方提出的证据,因此始终仔细考量法律要求至关重要。通常,刑事法庭的标准比民事法庭更为严格,原因如下。然而,一项证据在被法庭接受并成为案件组成部分之前,需通过三项大致测试:第一,必须具有相关性,即有助于法庭判断某一争议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小;第二,必须与案件相关,即与审判过程中提出的主张相关联并能支持该主张;第三,如前所述,证据的获取必须合法。通过非法或不当手段获取的任何证据都将被排除。被认定为不相关、不可靠或带有偏见的证据也可能被排除。 法庭案件中的证据有两类:证言和证物。或许法庭上最传统的证据形式是证人在庭审当天出庭所作的口头证言,这在刑事审判中仍是关键组成部分。在民事案件中,口头证人证言在很大程度上被书面陈述所取代。陈述必须由证人签名,并包含一项声明,表明证人相信陈述内容全部属实。因此,调查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一项工作是,将那些对案件最有用的访谈转化为法庭会考量的证人陈述。除证言外,所有其他书面证据或实物证据(即照片等实物)都应在陈述中作为证物提交。这意味着每项证物都需由证人正式提交作为证据。每项证物都应使用作出陈述者的首字母进行标识,且在陈述内按顺序编号。这类证据的质量及其内部交叉引用的严谨性,对案件的整体可信度起着重要作用。 举证责任 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围绕 “无罪推定” 这一基本法律原则运作。这一原则最容易通过 “未经证实有罪即为无罪” 这句话来理解。因此,控方有责任按照法庭规定的标准证明其案件成立,这一责任被称为举证责任。 法庭规定的控方为成功履行举证责任所需达到的标准因司法管辖区而异。然而,刑事案件适用的标准最高。在英国和美国,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 “排除合理怀疑”。英国法官给陪审团的指导意见是,要判定被告有罪,必须 “确信无疑”。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标准低于刑事案件。例如,英国的民事标准是 “盖然性权衡”,通常被称为 “更有可能而非不可能” 认定被告犯有所指控的罪行。 证据处理 在舞弊调查过程中,收集、阅读、分析并纳入法庭文件的绝大多数书面证据,很可能都来自组织内部。当然,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各种各样的文件,如会计明细表和电子表格、发票、会议纪要、成本估算、与供应商的函件、日程表等。提交业务记录作为法庭证据时,存在两项推定:第一,这些记录是作为正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编制的;第二,这些记录是在与争议事件大致相近的时间编制的。通常,法庭会接受复印件作为证据,而非坚持要求查看原件。但辩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所提交证据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出示原件。所有计算机生成的明细表都被归类为次要证据,但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从嫌疑人电脑中获取的证据,需要特别小心。委托计算机专家提供书面验证声明,向法庭确认电脑及从中获取的证据均未被篡改,这始终是审慎之举。 控方需要提供完整的记录和审计轨迹,说明证据的获取方式,以及此后证据的每次转移或变动都要有完整的文件支持。在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各项证据都应进行登记,然后在律师为诉讼目的进行复印前,存放在可上锁的防火柜中。 间接证据 舞弊调查人员常常依靠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无需深入探讨详细的法律定义,间接证据可被视为能用于推断案件中一系列事件的间接证据。其证明力不如直接证据。例如,在最近涉及盖伦对冲基金的内幕交易案中,针对拉贾拉特南先生的电话监听证据对陪审团产生了最有力的影响,因为其中包含了他与泄露信息的同伙交谈时的原话。但间接证据在法庭上通常是可采的,许多定罪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间接证据。 访谈指南 访谈是大多数舞弊调查的关键组成部分。与其他所有事务一样,访谈必须依照所有相关法规进行。有关访谈行为的规则通常包含在更广泛的法规中,这些法规试图在警方有效履职所需的权力与公众权利之间取得公平平衡。例如,美国所谓的 “米兰达权利” 声明(源于1966年最高法院对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的判决)1,以及英国议会1984年通过并于2005年修订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2。 对于职业舞弊案件的调查人员而言,开展访谈实际上只有三个原因。第一,获取与案件情况及嫌疑人相关的信息。大多数舞弊访谈实际上是信息收集工作。因此,这类访谈不一定需要反舞弊专家来进行,不过要采取以下多项重要步骤以提高访谈成功的可能性。第二,为法庭目的获取证人陈述。如前所述,证人陈述是大多数舞弊审判中控方证据的关键组成部分。第三,从嫌疑人及任何同谋口中获取供词。此举若成功,很可能会节省后续法庭程序中的大量时间、精力,并减少不确定性。这类访谈应由专家进行,下文将详细探讨。 信息收集型访谈——最佳实践 大多数在公共部门或私营组织工作过的人都进行过访谈,并且熟悉以下大部分(或许并非全部)程序和技巧。然而,最重要、最核心的要求是,这些访谈必须以专业方式进行——它们很可能在案件构建中起到关键作用。 舞弊调查中信息收集型访谈的最佳实践包括以下几点: 做好准备。这是成功进行舞弊访谈(以及其他任何访谈)的关键前提。提前准备好访谈简报,预先演练问题,确保找到并备好可能需要的任何文件。充分的准备是高效且富有成效的访谈的通行证。 地点和时间。访谈者应始终掌控整个过程。其中一部分是确保访谈在适合访谈者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务必妥善记录各项正式信息:被访谈者的姓名,以及访谈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获取配合。只要要求合理,员工有义务配合内部调查。因此,访谈开始时,访谈者应花时间请求被访谈者提供协助,并注意不要限制其随时结束访谈或离开房间的权利。努力建立融洽关系,让被访谈者放松。说明访谈的目的。 访谈人数。在可能的情况下,我始终倾向于由两人开展与舞弊相关的访谈。一人主导并提出大部分问题,另一人负责倾听,并澄清可能出现的任何难点或模糊之处。单独一名访谈者可能无法对突发情况做出快速反应,尤其是当他/她既要详细记录又要提问时。另一方面,三人在场可能会让被访谈者感到被压迫。因此,就舞弊案件的访谈人数而言,两人是最佳选择。 访谈记录。我倾向于对所有与舞弊相关的访谈进行录音,而非依赖传统的手写笔记。录音实际上是一种更快、更高效的方式,它能让访谈者专注于问题及后续回答,还能生成更准确的访谈记录。在此之前,务必征得被访谈者的同意——秘密录制的访谈在法庭上不可作为证据采纳。访谈后应尽快将录音整理成文字,并请被访谈者签字,以表明其为真实准确的记录。如果未获得录音许可,就应在访谈过程中做手写笔记。在这种情况下,我会在访谈结束时请被访谈者阅读笔记并在上面署名首字母。如果访谈过程中出现了可能对案件至关重要的意外或有争议的内容,这一点就尤为重要。绝不能让这一点在日后受到质疑。手写笔记应在访谈后尽快整理成文字。 访谈规程。访谈者在进行访谈时,可选择三种主要类型的问题:开放式问题、封闭式问题和引导性问题。由于这类访谈的目的是获取信息,开放式问题是最佳选择,因为它们能鼓励被访谈者多发言。开放式问题的例子有:“请告诉我,你授权采购台账发票的流程是怎样的?” 或 “你在人力资源部门工作,能给我讲讲对新员工进行的背景调查有哪些吗?” 诸如此类的开放式问题能鼓励被访谈者谈论相关话题,访谈者应给予其充足时间,不打断其发言。访谈者应始终设法澄清回答中的任何模糊之处。所有问题问完后,应以专业的方式结束访谈。此时应使用封闭式问题来再次确认事实。例如:“感谢你今天抽出时间,非常感谢。你能再确认一下,是史密斯先生而非琼斯女士负责授权采购台账发票吗?” 此外,应始终询问被访谈者是否有其他补充内容,或是否有其他应讨论的领域。引导性问题(即在问题中暗示预期答案的问题)在舞弊访谈中并不有效:它们几乎无法提供新信息,而且在法庭上很可能因试图诱导证人而受到质疑。 对嫌疑人的访谈 对主要嫌疑人的访谈与舞弊调查中进行的其他所有访谈截然不同。这类访谈的目标完全不在于收集信息。事实上,在获取所有相关材料、文件以及对案件的洞察之前,不应进行此类访谈。因此,就访谈过程的时间顺序和时机而言,有一点很重要:案件的主要对象应是最后一个被约谈的人,即最后一次访谈。 对嫌疑人进行访谈的主要目的是争取使其承认舞弊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如果以专业的方式进行,也绝非不可能。与其他访谈相比,这类访谈尤其需要由经验丰富且接受过压力环境下访谈技巧培训的调查人员来开展。根据我的经验,第二名访谈者最好不是核心调查团队的成员,这样可以为访谈过程增加一些客观性。人力资源总监通常是担任这一角色的理想人选。 在访谈前,嫌疑人可能已被停职一至三个月,在此期间,调查人员会收集所有可用证据来构建案件。访谈本身必须公正进行。在完成常规的开场白后,访谈的主要内容将是调查人员按逻辑顺序逐一将每一项证据摆在嫌疑人面前,并要求其对所发生的事情做出解释。通过这种彻底、有条理的方式,调查人员能够给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他/她会意识到针对自己的证据确凿,而否认只会显得越来越苍白无力。根据我的经验,与其直白地说 “我们知道是你实施了舞弊,这显而易见!”,不如委婉地暗示,比如:“我明白你的意思,但所有证据都指向另一个方向——你如何解释这一切呢?”,这样效果会更好。 在访谈接近尾声时,我曾多次使用一种有效的策略来争取让嫌疑人认罪,那就是对其表示一定的同情。在不做出任何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这样的话语来改变嫌疑人的情绪,例如:“从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很明显你本打算一有机会就把钱还回去”或者“就我个人而言,在我看来,如果公司一开始就好好待你,这一切可能都不会发生”。这类话语的目的是给嫌疑人创造认罪的机会,让其更容易认罪。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那就是撒谎的问题。在某个阶段,嫌疑人很可能会开始撒谎,试图给出虚假解释、掩盖自己的行踪和/或转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识别谎言有多容易呢?实际上,在现实中很难发现一个人在撒谎。正因为如此,测谎仪(通常称为谎言探测器)在美国及世界其他地区的反恐、反情报和刑事调查中被广泛使用。 然而,测谎仪的使用并不局限于官方机构,个人、法院和企业也时常会使用它。其工作原理基于校准。测谎仪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在受测者身体上连接一系列监测器,来检测那些不易受意识控制的身体功能变化,如呼吸频率、汗液分泌、血压和脉搏。其操作方式是向受测者提出一系列问题,先从没有压力的简单问题开始,然后过渡到有难度且有压力的核心问题。测试过程中会全程监测生命体征,以便识别出在任何问题上出现的显著变化。一般来说,显著的变化(如心率加快、血压升高或汗液分泌增加)表明受测者在撒谎。当训练有素的检测员使用测谎仪时,其识别谎言的准确率很高。然而,由于检测员的解读带有主观性,而且不同的人撒谎时的反应往往不同,所以测谎仪并非完美无缺,还是有可能被蒙骗。我记得曾在某处读到过,一个人蒙骗测谎仪的两种方法是咬紧牙关或者蜷缩脚趾! 我自己从未使用过测谎仪。不过,在访谈案件的主要嫌疑人时,我确实会尝试运用测谎仪所依据的基本校准原理。我会在访谈开始时向嫌疑人提出一些简单问题,例如姓名、职位以及在该组织的工作年限。然后,我会仔细观察嫌疑人回答这些简单问题时的身体姿势、语气、面部表情等。接着,我会提出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我找到的所有证据都表明你就是作案人——告诉我,你为什么要从公司偷走50万英镑?” 此时,我会留意嫌疑人是否有不自觉的反应,如出汗、眨眼、语气变化等,这些可能会向我证实他或她在撒谎。 在舞弊调查中访谈主要嫌疑人是一项极具难度的任务。尽管如此,ACFE协会认为,如果访谈工作开展得彻底且专业,有可能让嫌疑人认罪。据估计,成功率约为三分之一。 诉讼程序与警方介入 舞弊调查可能引发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行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者的目的各不相同。组织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追回因舞弊所遭受的损失。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大相径庭。通常,组织只有在打算启动刑事程序(最终可能导致实施舞弊的个人入狱)时,才会将舞弊行为告知警方。这两种法律行动并非相互排斥。一般来说,只要有足够证据,能让受害组织在法庭上有合理的胜诉可能,调查过程自然会引发民事诉讼。然而,决定是否让警方介入有时会更困难,这需要考虑到刑事诉讼所需的更高举证标准,以及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可能对组织声誉造成的影响。下面我们将依次探讨这两种法律行动中,董事和经理需要关注的要点,首先从民事诉讼程序开始。 民事诉讼 在舞弊案件中,通过民事法庭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追回损失。这种追回损失的自然愿望,再加上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低于刑事诉讼,使得民事诉讼成为舞弊受害组织的常见选择。民事诉讼的基础是向法庭提交正式的索赔陈述书,陈述书中需列明组织遭受的损失程度,并要求相关各方进行赔偿。支持索赔的证据会由律师整理成案卷,在庭审日期前与被告律师提供的证据案卷进行交换。 在我看来,董事和经理在考虑提起民事诉讼时,有三个非常重要的事项需要考虑: 和解谈判。所有诉讼都存在不确定性且成本高昂。无论案件看似多么有力,律师的态度多么乐观,案件仍有可能在庭审中败诉。我个人有一段清晰的记忆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我曾坐在英国上诉法院(该国第二高级别法院)旁听一起上诉案件,这是德勤代表债权人对波莉派克案中的一家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我们在一审中胜诉了。法庭本身是个令人望而生畏的地方,法官席周围是深色镶板。我记得当时看着正前方的镶板,发现有人在上面刻了一个词——“无政府状态”。我心想,在这种地方出现这个词,真是极具讽刺意味。然而,我很快就完全理解了刻下这个词背后的感受,因为尽管我们之前胜诉了,而且律师也没有任何预警,我们最终还是输掉了这场上诉!因此,受害组织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与其他各方探讨和解谈判是非常值得的。我在这里的建议很简单: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但要为达成和解而努力谈判,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让案件进入庭审。 索赔陈述书。作为一种策略,我一直建议客户在民事诉讼的索赔陈述书中,尽可能高估损失金额。当然,至关重要的是,损失必须能够得到证实,且不能让法官认为索赔是轻率的。不过,随着案件的进展,如果某些索赔项目明显无法证实,可以予以剔除。调查成本以及因损失而产生的银行利息损失,都应纳入其中。提交高额损失索赔的真正好处,自然会在和解谈判中体现出来。为了使和解成功,各方必须做出某种妥协,这就需要降低部分索赔金额。从一开始就提出高额索赔,会让和解谈判更容易进行,并为成功达成和解提供灵活性。 获得赔偿。民事诉讼成功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被告必须有足够的资源来支付法庭可能判决的赔偿金额。这些资源可能有多种形式:国内外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房产、投资、股东资金(针对公司而言)。被告在披露其资产时,并非总是完全配合和坦诚。因此,选择律师和/或调查人员参与案件的标准之一,应该是他们在成功追踪资产方面的经验和业绩记录。按照优先顺序,法庭通常极不情愿将被告的家庭住宅作为赔偿的一部分——法官通常认为,为了补偿企业的经济损失而让一个家庭无家可归,是不合比例的。最后,在企业舞弊案件中,始终值得考虑审计师的处境。如果法庭判定审计师有责任,他们肯定有能力支付赔偿,因为所有审计事务所都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然而,针对审计师未能发现舞弊而提起的过失索赔,往往难以成功,因为他们的责任是对股东(而非公司)承担的,且没有发现舞弊的特定责任。话虽如此,德勤为波莉派克的债权人追回的最大一笔赔偿,来自于我们与波莉派克审计师达成的和解谈判。 警方与刑事诉讼 正如本书前面所提到的,如果组织准备启动刑事程序,在舞弊的防范和威慑方面会有显著优势。潜在的舞弊者之所以可能放弃实施舞弊,不仅是因为担心被抓获,更重要的是担心因此被判入狱。当然,对舞弊采取零容忍态度这一理念,本身就包含了发现舞弊事件后会报警的假设。那么,为什么实际上许多组织选择完全不让官方介入呢? 在刑事法庭起诉舞弊存在诸多实际困难。首先,举证责任需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 的标准,这一标准较高,结合现有证据,实际上可能无法实现。因此,当局可能决定不起诉,即便起诉,被告也可能被判无罪。其次,刑事诉讼程序始终优先于民事诉讼,若警方无法迅速推进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将陷入停滞。解决这一潜在问题的方法之一是,确保在通知警方前完成内部舞弊调查,以便将完整的证据档案移交负责该案的警官。警方自身有时也被视为一个问题。许多警察缺乏有效调查舞弊的培训和技能,也缺乏时间。警方有业绩指标要完成,这些指标主要针对解决最严重的犯罪(如谋杀、强奸等),并要求快速结案。一起复杂的商业舞弊案件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解决,且在法庭上胜诉的可能性适中,这类案件不太可能排在警方优先事项的前列。最后一个问题往往与对组织声誉的担忧有关。如果通知了当局且案件进入庭审,很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由于企业舞弊和腐败案件似乎总会引发负面新闻和评论,董事和经理会担心这可能给组织带来声誉损害。我们将在下文探讨一些相关的沟通问题。 保险——损失金额声明与索赔 当然,并非所有舞弊事件都会导致保险索赔。保险单条款及其中的任何免赔额意味着,对于组织难免会不时发生的小型、低级别舞弊,试图通过保险追回损失在商业上是毫无意义的。然而,对于大型舞弊,情况则大不相同。 全书一直强调保险对私营部门组织打击舞弊的重要性。首先,应投保足够的内部舞弊险,尤其是针对高级管理层实施的舞弊。这是良好治理和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其次,一旦发生可能成为索赔标的的舞弊事件,组织必须充分告知保险公司,包括诉讼策略以及与任何被指控方的潜在和解谈判。花时间与保险公司沟通,向其简要介绍调查进展以及任何正在进行的法律行动的动态,是确保若舞弊损失无法从其他渠道全额追回时,保险公司会履行赔付义务且不对此提出异议的最佳方式。如X先生一案所示,保险往往是调查取得成功结果的关键。 与保险公司达成任何和解的基础,是基于组织因舞弊遭受的损失金额提出的正式索赔。当然,这需要证实,一种方式是由独立法务会计师在正式的损失金额声明中对索赔金额进行认证。这类声明非常有用,因为它不仅能让保险公司安心,还能使索赔接受可能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的那种审查。 沟通问题 本章前文已提及,舞弊调查应保密,尤其是在初期阶段。然而,一旦嫌疑人及任何同谋被停职并被护送离开办公场所,在内部维持 “一切正常” 的假象实际上已不可能。员工自然会产生疑问。同样,组织无法控制调查引发的任何法律行动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及其他媒体上的曝光情况。 这些对董事和经理而言都是棘手问题。实际上,处理外部沟通往往比应对组织内部的谣言和闲话更容易。当然,每个案例都不同,但要有效处理沟通问题,需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媒体应急规划 舞弊具有新闻价值,一直吸引大量媒体关注,无疑未来也会如此。董事和经理应认识到这一点,并确保在启动任何大规模舞弊调查时,组织已有媒体应急计划。大型企业会有自己的公关专家和新闻官,需要安排合适的人员协助处理这方面事务。对于小型组织,高级管理层需要决定由谁来应对媒体的询问。应咨询律师,明确哪些内容可以公开谈论,哪些不可以。 此处的黄金法则是,内部应只有一个与媒体对接的联络点——可以是董事级别,也可以是内部审计主管。但至关重要的是,例如,不应让媒体从两个不同来源(如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获取信息,因为这可能导致信息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 在舞弊案件处理过程中与媒体打交道时,董事和经理还需注意,他们往往没什么可以安全谈论的内容,尤其是当案件进入庭审且整个事件已 “提交法庭审理” 时。在这种情况下,预先准备一份简短的概述性声明,以积极的方式展现组织形象,会很有帮助。例如:“PQR有限公司对舞弊和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对所有舞弊指控都极为重视。我们目前正在协助警方调查此事,暂无法提供更多信息。” 内部沟通管理 组织内部对舞弊调查的反应可能差异很大。董事和经理需要了解其中的关键问题。首先是当调查程序首次在组织内部公开时该如何应对。一旦嫌疑人被停职、被护送离开办公场所并被告知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返回或与组织有任何联系,调查程序很可能就会公开。鉴于嫌疑人可能是组织内的高级别人员,这一行动会在同事中引发好奇、担忧和恐惧等复杂情绪。根据我的经验,律师可能会建议组织不要发布任何书面声明解释停职情况,这是因为担心随后被嫌疑人起诉。然而,完全沉默只会任由内部谣言滋生,而谣言必然会迅速蔓延。如果可能,由高级管理层进行简短的口头说明,仅表示组织正在跟进针对该嫌疑人的多项指控,已要求其在调查期间暂不上班,这会有所帮助。向与被停职嫌疑人密切共事的员工提供一定的安慰也很重要,因为他们会担心自己的职位和声誉。当然,前提是这些员工不可能与嫌疑人串通——若不能绝对确定这一点,就不能给予这样的安慰。 根据我的经验,组织在应对实际舞弊调查时,总会有一些积极成果。首先,整个组织对舞弊风险的认知水平可能会显著提高。威慑因素也会增强,因为现在有证据表明高级管理层在打击舞弊方面采取了行动。最后,所有舞弊事件都应促使组织审查内部控制,并做出调整,以降低未来再次受害的可能性。 总结 本节广泛回顾了舞弊调查中最重要的领域,从策略和技巧到启动诉讼及追回损失。作为总结,下文列出了我建议所有组织在这类情况下遵循的七阶段调查流程。这为董事和经理提供了一套实用方法,从最初产生疑点到围绕是否启动诉讼做出关键决策,全程涵盖其中。 步骤1。快速且保密地评估潜在指控的可信度; 步骤2。若初步疑点得到证实,暂停嫌疑人职务并将其护送离开办公场所; 步骤3。设定调查目标——尤其是期望达成的最终结果; 步骤4。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步骤5。通过文件分析、外部来源审查和一系列访谈,汇总所有可用证据; 步骤6。在证据收集过程结束时与嫌疑人进行访谈; 步骤7。若在最后这次访谈中未获得嫌疑人的供词,与律师和保险公司一起评估所获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民事诉讼和/或刑事诉讼。 总结——面向董事和经理的五个关键经验教训 本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探讨了舞弊调查这一非常重要的领域。调查应由专家开展,但建立向高级管理层的汇报线至关重要,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策略并监督整个流程。 下一章我们将探讨商业道德,这为本书中涉及的所有舞弊和金融犯罪问题提供了恰当的背景。在此之前,若董事和经理想让自己及所在组织的舞弊调查有最大可能取得成功,有以下几点重要启示: 始终假设舞弊调查最终会走上法庭。为此做好准备,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采用法医式的调查方法。确保组织能够获得舞弊调查专业知识,无论是内部的(通过对现有员工进行适当培训或招聘反反舞弊专家)还是外部的(通过聘请法务会计师和/或专业调查人员)。 进行秘密调查时,务必使用专业人员。确保对他们的活动进行严密监督,既要关注成本,也要确保其行为合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会被法庭采纳,而且如果组织被发现参与非法活动,可能会损害声誉。 聚焦最终结果。为调查设定明确目标,目标应始终以组织的最佳利益为导向。了解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不要让个人情绪干扰对案件是非曲直的专业、客观评估。 明确损失追回的来源。通常包括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被告、审计师或保险公司。要客观看待被告可追回资产的范围以及对审计师提起诉讼并胜诉的可能性。确保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充分告知保险公司,因为他们往往是损失追回的关键。 *本文由ACFE China校对翻译,如需转载,请提前告知。 *本文内容和图片均源自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工作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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