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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法律程序中的加密货币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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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讼法庭上月(3月)在In the Matter of Gatecoin Limited [2023] HKCFI 914一案作出了近期一次重要的裁诀,裁定加密货币是“财产”。此案涉及清盘行动,被清盘的是一间经营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香港公司。庭审前的其中一条问题是,加密货币是否属于“财产”。在离婚法律程序中,这条问题的答案关系到资产的分割。尽管加密货币近期受到负面报道,但它事实上被广泛使用,而且可以价值不菲。这次裁诀阐明了它在法律上的地位。


案中的证据也包括有关加密货币主要特征的扼要描述,那些描述对于不理解加密货币的人是有帮助的。比如说,加密货币网络是转账加密货币(加密货币由一名用户转账给另一名用户)的唯一渠道,而且只有加密货币的持有人才能够启动转账和批准转账。因此,财富转移可能需要在这方面作出一定程度的配合,又或者需要法庭命令才能成事。此外,有关加密货币的所有交易都记录在区块链上。区块链是一本公开的账本,任何用户都追踪得到加密货币的去向,由它的诞生到每一宗进行过的交易,全部有迹可寻。这意味着,就加密货币作出披露应该不如原先想象的那么困难。再说,记录在区块链的每宗交易都是独有的,因此追踪和识别交易也应该更为容易。


然而,“财产”在法律上的定义引起一些对加密货币地位的质疑。“财产被定义为(a)金钱、货物、动产权利和土地;及(b)由(a)段下定义的财产所产生或附带的义务、地役权以及各类产业、利益和利润,不论是现存的或将来的、既得的或待确定的”。[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已承认加密货币是财产,究其原因,在于:


  • 它是可定义的。这是由于分配给加密货币钱包的公钥不难辨认,公钥和公钥之间总有相异之处,每一名账户持有人的公钥都是独一无二的;


  • 它可由第三方识别,因为只有持有私钥的人才能够存取加密货币,也只有持有私钥的人才能够把加密货币由一个钱包转移到另一个钱包;


  • 它可由第三方受让,因为加密货币可以是,而且现在是,活跃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在市场之中,(a)拥有人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受到尊重,及(b)该财产是第三方所希望拥有的,他们都想自己取得财产的拥有权;


  • 及它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稳定性,皆因加密货币的整个生命历史在区块链上有迹可寻。



就加密货币作出披露


这一切对离婚案件有什么影响?在离婚法律程序中,每一方必须全面披露他们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条例》”)第7条]。没有全面披露或没有坦白披露的一方,可被视为藐视法庭,有可能被罚款甚至被判入狱。就婚姻条例而言[《条例》第2条],“财产”指“任何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任何在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中的产业权或权益,任何金钱,任何可转让票据,……,任何债项或其他动产权利,以及任何其他不论是否在管有中的权利或权益”。因此,现在高等法院的裁诀──确认“财产”包括所有任何的加密货币,对此十分有用。由于加密货币是“财产”,高等法院亦认定它能够以信托方式持有。


在披露过程之初问对问题是很重要的。需要问一些与加密资产的存在、网上交易账户,或是数码货币钱包位置有关的开放式问题。持有加密货币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加密货币账户地址及交易报表,以证明自己持有该货币。


一方也许可以根据已披露的资料发现,又或者从某一方得知,尚有加密货币未被披露。如果财富似乎与收入来源和持有的资产不相称,拥有该财富的一方有必要披露更多资料。如果该方没有马上作出必要的披露,又或者所披露的不是证明购买了加密货币的证据,另一方可能需要申请法庭命令,由法庭命令被怀疑持有投资的一方,其至是相关的第三方,作出具体披露。


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另一方耗散加密货币,可要求法庭颁布禁制令,冻结该另一方的资产,并在必要时要求冻结资产的范围涵盖该另一方在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加密货币,使之无法进行投资买卖。该方可能需要采取行动保护储存工具,将私人代码储存于实物工具之中──私人代码是组成加密货币单元时所需要的代码──以防储存工具被移走,甚至被破坏。法庭的命令可以指明保护任何有可能记录了或保留了加密货币私钥的计算机、USB装置,或是其他形式的装置。



加密货币的估值


加密货币可以非常波动的,尤其如果没有与真实货币挂钩。这使得估值成为法庭上的争议点,尤其在法庭需要就最终金额作出裁诀的时候,也成为家事法执业者尤其需要向客户提供意见的一个问题。比特币是一个好例子,其价格一时大升,一时大跌。


加密货币的价格有可能大幅涨跌,由披露经济状况当日,到和解当日或庭审当日,再到执行命令当日,可以接连出现大升或大跌的情况。给加密货币估值至少要抱有长远的目光,因此可能需要提交专家证据以协助法庭。



处理数码相关资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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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密资产被分割,加密资产价格涨跌的风险由分得加密资产的各方分担,涨跌的利益由各方分享。然而,加密资产市场不是一般的资产市场,而且交易加密资产的平台非常专业,不是人人都想接手投资大量加密货币。可能大多数人会选择由某一方保留所有加密货币,而该方所分得的另一资产就相应减少。假如加密货币的价格波动(这种情况相当可能发生),这样分配资产就可能出现问题:如果一方分得价值5,000万港元的土地产业,另一方分得价值5,000万港元的加密货币,但加密货币的价格在紧接的一个月大幅下跌,那该怎么办?又或者他们一夜之间成为亿万富豪,那又该怎么办?如果价格波动是某一类资产的自然现象,价格波动也就在预计之内,即使有证据证明价格波动极大(不论是涨价还是跌价),法庭也不会愿意考虑就此重新审理一宗快将审结的案件。这是一个既定的原则。有人认为,假如庭审已经结束,但命令还未作出,又或者命令已经作出,但还未执行,就可以有空间重新审视命令的内容。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应该赶快寻求法律意见。


如果“披露”不是争议点、各方已相互同意达成和解,加密资产就只是一种需要在各方之间分配的新资产而已。在其他情况之中,重要的是,一、问对问题,二、法庭在作出最终附属济助的裁诀时,考虑到加密资产独有的不稳定性,以及以往没有拥有过任何加密资产的一方,会否有兴趣拥有加密资产,冒跌价的风险。


很多人依然对于加密资产不甚了解,尤其是那些向来没有紧贴加密资产火速崛起和受欢迎程度的人。因此委聘律师越发重要,律师能理解披露事宜及达成公平和解方案的困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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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hk-lawyer.org/content/cryptocurrency-divorce-proceedings

原文标题:Cryptocurrency In Divorce Proceed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