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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A Medical Blunder Becomes A Crime…

2023-07-07

本文由ACFE China校对翻译,如需转载,请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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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um non nocere是句有数百年历史的拉丁短语,意思是「首要的是,不可伤人」,是世界上每个医学生根深蒂固的格言。


在2023年1月11日被捕及被控与邓桂思之死有关的两名基督教联合医院(联合医院)医生的潜意识中,显然有这种信念。遗憾的是,邓女士在接受了两次器官移植后,于2017年8月因严重肝衰竭去世。根据香港医务委员会(医委会)的相关纪律处分记录显示,医委会对两名医生的指控似乎是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邓女士是乙型肝炎携带者,却没有为邓女士开出重要的抗病毒药物以抵消高剂量类固醇的副作用,继而引发她肝功能衰竭。


公立医院医生史无前例地被逮捕,引发了公立医院医生在履行对患者的谨慎责任方面承担刑事责任程度的热议。


医生也是人。公众不能期望他们是完美的。因此,并非医疗专业人员所犯的每一个错误都会导致刑事责任。当香港出现医疗失误时,通常会由医委会以纪律聆讯的方式处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医生才会被检控,而被判误杀罪的情况更是罕见。



最近的香港案例


拉丁舞导师抽脂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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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Kwan Hau Chi, Vanessa (04/10/2021, HCCC200/2018) [2021] HKCFI 2978案中,32岁的拉丁舞导师在「重生植发中心」由被告进行抽脂后死亡。被告是该中心的兼职持牌医生。


该手术在四名助手协助下完成,其中两名被雇用为接待员,另外两名是美容师。死者被注射麻醉药异丙酚(propofol)及其他镇静药物(包括midazolam、pethidine及gentamicin)后接受手术。手术完成后,被告离开手术室,留下四名助手监察死者的情况。


其中一名助手发现死者呼吸变弱,脸色苍白。被告被叫回房间抢救死者。最终,死者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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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医验尸后没有发现可解释死因的异常或致命病理,因而未能确定死者的死因。然而,控方的麻醉学专家表示,如果不使用上述镇静剂的话,死者是不会死亡的。


最终,被告在审讯后被裁定一项严重疏忽误杀罪成,被判监禁六年。


2023年5月12日,上诉庭批出被告人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诉许可。我们拭目以待本案将如何发展。


拉丁舞导师抽脂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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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一名妇人在DR集团经营的美容院被输注受细菌污染的血制品。该输血治疗是细胞因子诱导杀手细胞疗程(CIK疗程)的一部分,DR集团宣传该疗程为美容疗程。CIK疗程是治疗癌症的实验疗程,涉及从患者身上抽取血液,在实验室处理血液,然后将血液重新输回患者体内。


当时在场唯一的注册医疗专业人员麦允龄医生(麦医生)负责从死者身上抽取和重新输入血液。手术后,死者出现败血症迹象,被送往医院。结果其血液样本被验出含脓肿分枝杆菌,而处理血液的实验室设备上也发现了相同的细菌。实验室技术人员承认,他在输血产品的制备过程中没有进行细菌筛查。


该集团老板周向荣、技术员及麦医生各被控一项误杀罪:HKSAR v. Chow Heung Wing, Stephen and Others (18/12/2017, HCCC437/2015) [2018] HKCFI 60。


陪审团在初审时未能对麦医生作出判决,但重审后最终被定罪,被判监禁三年半:HKSAR v. Mak Wan Ling (08/12/2020, HCCC437/2015) [2020] HKCFI 3069。


妇人堕胎误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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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HKSAR v. Harry Sudirman (02/09/2004, CACC486/2003)案中,一名31岁妇女阴道出血和恶心,经妇科医生检查后确认怀孕。死者随后咨询了被告,被告为一位资深妇科医生。咨询后,被告在他的诊所内替死者进行了刮宫手术,根据控方专家的说法,该手术一般会为宫颈息肉患者进行,而不会对怀孕的患者进行,因为该手术会导致流产。


在刮宫手术期间,死者接受了过量的remifentanil和midazolam镇静剂,结果心脏骤停,最终死亡。死因是「remifentanil和midazolam的副作用」。控方称,被告基本上是在其诊所进行了非法堕胎,导致死者不治身亡。


验尸结果显示死者子宫颈和阴道有划痕。死者的尿液和血液中的HCG水平高,显示怀孕,尽管在死者体内没有发现任何胚胎。审讯期间,被告声称他当时没有理由相信死者已经怀孕。而他替患者进行刮宫手术的理由是根据患者的症状从而认为她患有宫颈息肉。


最终,被告审讯后被裁定一项违反《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46条的「意图促致死者流产」罪名成立,以及一项违法行为引致误杀罪名成立,分别被判监禁12个月和两年,同期执行。



相关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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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杀是一项普通法罪行,可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7条予以惩处。陪审团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裁定被告触犯误杀罪——违法行为和严重疏忽。


违法行为引致的误杀,控方必须证明:-

  1. 被告造成他人死亡;

  2. 杀人事件必须在被告进行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及

  3. 该违法行为是危险的,因而令受害人暴露于风险之中。


Sudirman案是一个例子,因该医生涉嫌进行了非法堕胎。


严重疏忽误杀即是非自愿误失的一种,其中所涉及疏忽严重到构成犯罪。


在HKSAR v. Mak Wan Ling (麦允龄) (18/10/2019, FACC3/2019) (2019) 22 HKCFAR 321, [2019] HKCFA 37,第6段,终审法院认为严重疏忽误杀罪有四个要素,控方必须证明:-

  1. 被告对死者负有谨慎责任;

  2. 被告违反了该责任;

  3. 违反该责任导致死者死亡;及

  4. 被告的行为涉及严重疏忽。


Mak Wan Ling案第56段亦裁定「严重疏忽」以应用客观合理标准证明,并无额外规定控方须证明被告主观上意识到有明显及严重的风险会导致死者死亡。这种意识如果得到证实,仅与责任有关,而不是犯罪的必要因素。


两名联合医院的医生被捕的前提,似乎是他们涉嫌未能在必要时为患者开出抗病毒药物。 在笔者看来,这更有可能是严重疏忽误杀。



不作为导致的严重疏忽误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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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客观标准(或合理的人的测试)仅需要假设让一名相当审慎的专业人员站在被告的立场审查其行为,被告在涉嫌违反职责时理应预见到明显而严重的死亡风险。


近期在Kwan Hau Chi, Vanessa及Mak Wan Ling的案例中都涉及作出行为而导致的严重疏忽误杀,前者是施打镇静剂,后者是将受污染的血液制品输入病人体内。相反,两名联合医院的医生似乎是因为不作为而被捕,即没有在必要时给予抗病毒药物。


因此,英国案例Rose v R [2017] 2 Cr App R 28可能值得研究。


在Rose案中,上诉人是一名视光师,对死者(一名 七岁儿童)进行了常规眼科检查,确定死者不需要戴眼镜。五个月后,死者病倒不治。专家发现,死者猝死的原因是急性脑积水(脑室内脑脊液积聚),继发神经胶质增生(导致神经系统瘢痕形成的过程)。


专家们一致认为,死者的脑部阻塞是长期存在的慢性问题,尽管他没有出现脑积水的常见症状,例如头痛和呕吐。专家亦认为,上诉人对死者进行视力检查时,合资格的视光师可以检测到视盘肿胀,这是脑积水的症状。控方称,上诉人没有注意到死者的致命状况指标,也没有转介他接受紧急治疗,因此构成严重疏忽。


上诉人经审讯后被定罪,但其后被上诉法庭撤回,理由是在死者没有表现出通常与脑积水相关的症状(例如呕吐或头痛)的情况下,上诉人没有遵守她的法定责任不能被视为创造了可以合理预见会出现明显和严重死亡风险的情况。


上诉法庭裁定,在评估严重疏忽误杀中严重明显死亡风险的合理可预见性时(第94段):-


「……考虑被告如果不是违反责任就会知道的事情,是不恰当的。否则,这会根本上破坏严重疏忽误杀可预见性的既定法律测试,该测试要求证明在违反责任时存在『严重而明显的死亡风险』。对医疗和其他行业的影响会很严重,人们会因进行常规眼科、血液和其他检查疏忽而犯下严重疏忽误杀罪,因为这些检查实际上会显示出致命的情况,然而,没有进行此类检查会带来明显而严重的死亡风险,这并非可合理预见的。因此,法庭准许上诉并撤销定罪。」


尽管Rose案例在香港没有约束力,但有趣的是这个案例显示,一名医疗专业人士如果因没有进行例行检查而未能履行责任的话,可能不会就严重疏忽误杀而被定罪。若他的同业履行责任地进行了此类检查及/或查看结果,却因没有采取相关行动或建议适当的治疗而导致病人死亡的话,反而更有可能被裁定严重疏忽误杀罪名成立。


我们拭目以待Rose案例将如何应用于联合医院两名医生案件的事实背景。不管对两位医生的判决如何,可以肯定他们的案件将对香港的医疗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原文链接:

https://www.hk-lawyer.org/content/when-medical-blunder-becomes-crime%E2%80%A6


原文标题:

Mavis Lam-Barrister, Lawrence Lok SC’s Chamb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