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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因内鬼泄收购信息损失过亿!受贿千万被判9年

2021-01-11

来源:澎湃新闻


因为“内鬼”受贿泄露收购信息,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大广东公司)损失1.2亿元。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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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院查明,2016年9月,时任恒大广东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的被告人左英,利用职务之便知悉恒大广东公司拟收购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地块项目(称国声地块项目)底价等内部信息,帮助深圳前海华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人公司)先行以低价收购国声地块项目,再以高价转卖给恒大公司,从中获利。


法院认定,左英收受贿款共计1390万元,这些款项均由行贿方转至左英前夫余建勋的账户,余建勋明知转入其账户的款项来路不合法,却用于购置房产、车辆、生意投资和个人消费等支出。最终,左英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九年;余建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四年六个月。


“内鬼”泄露收购信息


生于1983年的左英,于2014年12月入职恒大广东公司,2015年1月出任该公司投资部副经理,负责二手项目前期资料审核、风险分析及谈判组织工作,主导与合作方进行各项谈判,组织尽职调查等工作。2018年1月,左英离职。2019年1月4日,恒大广东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左英涉嫌犯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许伟镇(另案处理)受肇庆市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简称肇庆国声公司)委托处理该公司的股权交易事宜,并将该消息告知时任深圳前海华人金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人金控公司)负责人赵海龙(另案处理)。


同年9月,时任恒大广东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的被告人左英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内部审批过程中获悉恒大公司有意收购肇庆国声公司地块项目等内部信息,并透露给赵海龙、外界商人许伟镇。


随后,许伟镇作为居间介绍人,在广东创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创科公司,系肇庆国声公司全资股东)、华人金控公司、恒大广东公司之间协调交易广东创科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


其间,华人金控公司从被告人左英处知悉恒大广东公司将以2.8亿元底价收购肇庆国声公司,华人金控公司负责人赵海龙向左英报价2亿元购买广东创科公司全部股权,并答应在与恒大广东公司的交易完成后支付该项目溢价款20%即160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左英作为佣金,希望被告人左英继续予以帮助配合。


为此,华人金控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深圳易多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易多多公司)以1.9亿元价格收购了广东创科公司100%的股权,并顺利将肇庆国声公司(含该公司项目地块,面积为45907.6平方米)以2.8亿元转让给恒大公司。为了掩盖实际上是华人金控公司收购广东创科公司全部股权然后将肇庆国声公司项目地块转让给恒大公司的事实,华人金控公司制造了以广州市移币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移币鑫公司)名义向华人金控公司借款用于收购广东创科公司全部股权的假象。


交易成功后,华人金控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9月8日通过公司控制的关联账户转账1390万元到被告人左英提供的被告人余建勋名下银行账户作为约定支付的佣金。


被告人余建勋明知被告人左英是为了收取犯罪所得,仍提供其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接收款项,且收到赃款后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投资其他生意及个人消费支出等。案发后,余建勋为掩饰事实真相,仍坚称上述款项是其为了投资幼儿园由左英作担保的借款。


恒大广东公司监事徐彬洋证言显示,在上述涉案收购中,该公司损失约有1.2亿元人民币。


被告人左英辩称,恒大集团收购项目,从一开始的信息收集、合同谈判,到上报集团审核,最后的决策是由董事局主席许家印作出,并非由集团下属的分公司作出,因此不存在底价一说,所有的报价都是对方报价,恒大进行还价。


左英辩称,“国声项目的跟踪和谈判是由王某某带队进行,在此之前我和拟收购方没有进行事前的协商或者达成回扣的约定,在谈判过程中我亦没有明示或暗示王某某拟定对对方有利的价格或条件。在王某某小组完成谈判后,由其将收购合同以及相应的材料提交给我,我负责审核并提交给集团。其间我们是严格按照集团规定的模板合同和对方谈判,最终的价格低于当时肇庆市区同时段、同地段的市场价格,恒大公司的利润是很客观的。整个项目上报到集团、董事审批,我没有起到决策性的作用。”


被告人余建勋辩称,“我于2016年与左英离婚,我银行账户收到的1390万元是我借款原打算投资幼儿园的,左英作为担保人,但没有签订相关的借款或担保合同。我后来用这笔钱投资房产、餐饮、消费。”


获刑九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多多公司收购广东创科公司,或者恒大广东公司收购国声公司,上述两宗收购的各个转让时间节点极为紧凑,几乎同步进行。尽管恒大公司收购国声地块项目最终需由决策层拍板决定,任职恒大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的左英并无最终的决定权,但左英在整个项目推进中履行的职责是前期资料审核、风险分析、合同谈判等工作,能接触到涉及项目交易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根据左英于2016年9月18日提交集团审批的《合同审批表》,该表的立项部门意见已载明项目转让价格为2.8亿元,集团主席于2016年9月21日审批同意,次日移币鑫公司即向华人金控公司申请借款用以收购广东创科公司,同时华人金控公司于当日出具的内部审查意见表明其已得知恒大公司收购的底价为2.8亿元,最终国声地块项目亦以该价格成交。相关人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均证实支付左英佣金是因为其为交易提供了帮助。因此,辩护人提出左英没有为交易提供帮助,没有知悉恒大公司收购底价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本案的书证、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余建勋账户收到的案涉1390万元是左英的受贿款。被告人余建勋提出上述款项为借款,其在没有提供抵押担保且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下“借款”不合常理。根据胡立波的证言和华人金控公司出具的说明,余建勋的收款账户是左英提供给胡立波,华人金控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表示该款是借款给余建勋,也从没有向余建勋催收,被告人左英根本不知道余建勋“借款”,更没有余建勋所说的左英为“借款”联系和担保。被告人余建勋辩解上述款项是由左英介绍和为其担保、借款用于投资幼儿园的辩解意见纯属子虚乌有。


法院认为,余建勋明知转入其账户的款项来路不合法,却用于购置房产、车辆、生意投资和个人消费等支出。案发后,其仍坚称上述款项是其为了投资幼儿园而由左英作担保而向中科诺公司借款。因此,被告人余建勋主观上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约定被告人左英应收受贿款共1600万元,其中的1390万元分六次通过华人金控公司控制的关联账户转账至余建勋的账户,均有相关银行转账记录佐证,法院予以认定。至于指控另外支付210万元现金,无相关证据佐证,是否交付存疑,无法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英身为恒大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余建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


2020年6月24日,肇庆市端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左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判决被告人余建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左英、余建勋犯罪所得人民币139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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