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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厅官陈吉彦受贿获刑七年:企业送一箱海鲜打开却是现金

2020-06-01

已于三年前落马的大连市国资委原副主任陈吉彦获刑情况获官方公开披露。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陈吉彦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书)、《陈吉彦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简称二审裁定书)。上述两份法律文书显示,因收受他人钱款200余万元,陈吉彦已于2019年12月被判刑七年。陈吉彦不服,提出上诉,之后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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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陈吉彦,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大连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副局级),2017年6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7月,大连市纪委通报指出,陈吉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向监管企业借用车辆常年由个人使用,多次接受监管企业宴请;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跑官要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执纪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介绍,经大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陈吉彦开除党籍处分;由大连市监察局报请大连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对陈吉彦犯受贿罪一案作出(2017)辽020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吉彦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辽02刑终314号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吉彦在担任大连市国资委纪委书记和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承揽业务、安排工作等,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8.2万元及美金0.5万元(约折合人民币3.4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

澎湃新闻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陈吉彦的受贿对象既有企业、也有单位下属。其中,此前他在负责协调、解决大连染化集团土地问题的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福佳集团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据陈吉彦供述,2014年底或2015年初,其带领工作组第一次去福佳集团商讨染化集团土地转让,梳理了一系列问题,双方都比较满意。几天后一个下午,福佳集团的人打电话约再去一趟,要继续协商具体方案,这次开完会后福佳集团的副总裁董某出来送,临走时说拿了一箱海鲜放车上了。陈吉彦发现里面不是海鲜,是摆得整整齐齐的50万元现金。2016年春节后,董某来到陈吉彦办公室,并将一个黑色手提包放在会客的沙发上,说拿了点纪念品,染化集团土地的事让其多费心,之后陈发现里面又是50万元现金。

2019年12月20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陈吉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收缴;对未退还的赃款,继续追缴,均上缴国库。

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陈吉彦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陈吉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陈吉彦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吉彦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

2020年5月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吉彦撤回上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