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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推荐 | 中文版系列之(五)公司治理

2025-08-01



05

治理


舞弊意识测试——问题5

听到“公司治理”一词,你首先想到的两个词或短语是什么? 


引言

“董事会当时在哪里?”当一家组织遭遇丑闻、危机或经营失败时,股东、利益相关者和媒体评论员常常会提出这个问题。近年来,有许多此类成为头条新闻的企业丑闻案例。以下列举20个臭名昭著的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雷曼兄弟、安然、西门子、帕玛拉特、英国石油公司、帆船集团、伯纳德·L·马多夫投资证券公司、波利佩克、巴林银行、尤科斯、北岩银行、瑞富、苏格兰皇家银行、萨蒂扬、世通、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宇航系统公司、安达信、霍林格、爱尔兰联合银行。

《英国公司治理准则》在其第一段就阐述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促进有效、具有创业精神且审慎的管理,从而实现公司的长期成功。

组织高层的良好治理对其成功至关重要。这一治理层面也是反舞弊控制框架的关键组成部分。原因主要有两点:  

  • 首先,若要在整个组织内真正推动打击金融犯罪的行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积极参与其中。正如我们所见,他们对防范和识别组织内的舞弊负有最终责任。为履行这一责任,他们需要建立适当的制度和控制措施,以合理保证舞弊风险得到管理。他们还需要为组织设定正确的道德基调,向员工明确传达期望的价值观和行为,以及会受到奖励的价值观和行为。如今,将舞弊风险管理责任分配给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团队中的特定成员,被视为最佳实践。

  • 其次,问题往往出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身的行为上。上述列举的一些案例中,多位董事会董事被判犯有金融犯罪并因此入狱:安然、帕玛拉特、伯纳德·L·马多夫投资证券公司、世通、霍林格、尤科斯和帆船集团。这些都是涉及大型上市公司的丑闻。正如我们从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研究中所看到的,在中小企业中,企业所有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舞弊的风险也很高。因此,丑闻往往是组织高层实施舞弊的结果。显然,在这一层级也需要有适当的制衡机制。这正是治理控制发挥作用的地方。无论是在舞弊防控方面,还是在一般业务运营方面,都始终需要良好的公司治理。 

作为合规的治理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多年来,绝大多数受访者都是从业务合规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的。当然,每个人使用的确切词语和短语有所不同,但大多数都体现了公司治理与业务合规之间的直接联系。典型回答包括:在所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运营;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针对那些股票公开上市的公司);或遵守特定业务领域的所有相关法规和标准。在这个问题的回答中,我反复听到一些特定的词语和短语:内部控制、政策、制度和程序、规章制度、监督、对管理层的监控、透明度以及问责制。还有一些不常听到但同样与合规紧密相关的词语:诚信、责任、准则,甚至“打钩”。  

绩效要素

偶尔会有一些受访者以不同的方式回答这个问题。他们使用的词语和短语超出了合规范畴——更多涉及公司治理的另一个基本特征,即绩效要素。这些词语和短语包括:制定战略、管理风险、确立价值观以及培育商业道德。每当听到这些回答,我都会感到欣慰。  

然而,我不得不说,从这个测试中得出的最令人惊讶的发现之一是,在我教过的所有学员中,没有一个人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使用“领导力”或“企业家精神”这两个词。我认为这很值得注意。以传统的企业环境为例——如果董事会的职责不是领导公司,那还能是什么呢?  

为了强调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绩效要素的重要性,此时我通常会向学员提出一个补充问题:

如今,企业和商业实体试图在世界上实现什么目标?它们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大多数受访者会以非常传统的方式回答这个补充问题——企业的存在是为了盈利!事实上,这个答案源于20世纪70年代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芝加哥经济学派的理论。这是一个不错的答案,因为在当今市场经济中,盈利能力仍然是成功乃至生存的前提。我会告诉他们,我接下来要说的内容绝不否认私营部门的所有企业都需要盈利这一基本点。不过,“利润”的概念与公共部门并无太大关联。由于我的学员往往是来自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混合群体,我会鼓励他们不要过多地以“利润”,而更多地以“价值”作为成功的基准。我还会强调着眼长远的重要性,而非总是关注短期结果。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为上述补充问题得出一个有力的答案:所有组织的存在都是为了实现长期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学员们会明白,组织高层人员需要通过领导业务以及在战略和风险等领域做出明智决策来做出积极贡献。这些行动将带来长期的价值增值。例如,董事和高管必须参与并认可组织的战略计划——在许多方面,围绕公司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中的定位所做出的判断,是董事会所能做出的最重要决策。

董事会合规与董事会绩效  

通过补充问题拓展思路后,我会回到主问题,给学员我自己的答案:“董事会合规与董事会绩效”。在此,我总会强调两点:  

  • 第一点与董事会的角色有关。正如我们在引言中所见,公司治理关乎组织董事会的职责,应与高管对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区分开来。

  • 第二点涉及总体治理框架。任何组织要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都必须具备某些要素:遵守法律法规;对股东负责并保持透明度;以及诚信。这些是我在谈论董事会合规时所期望看到的特质,在我看来,一家企业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具备这些特质,就永远无法在良好的公司治理方面迈出第一步。然而,尽管这些特质必不可少,但它们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良好的公司治理。仅靠合规无法让企业达到其目标——即为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长期价值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董事会必须发挥绩效作用。


能力与行为——董事会绩效的关键驱动因素

企业丑闻往往很快就能追溯到高层的行为和决策。董事的行事方式(即其行为)以及他们在履职过程中所具备的技能(即其能力),对组织绩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两方面存在的不足都会引发问题:能力问题通常与绩效不佳相关,而不良行为则通常被认为会导致诚信缺失,包括舞弊。不过,这两方面并非相互排斥,以下我们将从两者对舞弊风险的影响角度,探讨其中的一些主要问题。

董事的能力

有效的董事会遴选程序是成功的关键前提。任命董事必须经过全面的遴选流程,借助外部机构(猎头公司、招聘顾问等)发掘最优秀的候选人。其目标应是摆脱传统的被动或“乡村俱乐部”式的模式——即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提名朋友和熟人担任非执行董事。我们在安然案例中就看到了类似情况。准则规定,新董事的遴选应遵循 “正式、严格且透明” 的程序。上市公司通常会成立提名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来主导这一流程。

因此,遴选程序应能更好地保障董事的能力。但这在实际中效果如何?我喜欢在课程中通过向学员提出两个直接问题来探讨这一点:

  • 第一,贵组织的董事是否具备胜任能力?

  • 第二,您是否确定他们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商业头脑以及对组织和/或其所在行业的经验,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并推动企业的长期成功?

当我提出这些问题时,学员们往往会感到惊讶——他们只是想当然地(并希望)认为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是”。然而,这些问题至关重要,并非只是修辞。毕竟,任何人要成为董事都无需通过任何测试或考试,因此几乎没有客观的能力衡量标准(近年来,英国董事协会推出了“特许董事”专业资格,这是一个进步,但当然并非强制性要求)。

我热衷于探讨治理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在过去20年中,有许多能力不足的例子,这些例子对相关公司的绩效造成了严重影响,有时还加剧了其面临的舞弊风险。例如,莱森在其著作《魔鬼交易员》中明确表示,他对巴林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嗤之以鼻,因为他们对其外汇套利交易的技术细节一无所知,因此无法向他提出恰当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本可以更早揭露舞弊行为。近年来,人们广泛批评2007–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许多金融服务机构的董事对其资产负债表上的复杂衍生品所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总体而言,这种认识不足导致金融体系中风险被严重低估,从而直接加剧了金融危机本身。不过,这并未引发舞弊。

让我们从董事会层面审视其中一些能力问题及其影响。

首席执行官

如果一个组织的首席执行官无法胜任工作,那么业绩就会受到影响,董事长最终将不得不要求其辞职。有时这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就会显现,而有时则只有在危机中才会暴露。后者的影响可能更为严重。

以英国石油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托尼·海沃德(Tony Hayward)为例。在对“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悲剧相关情况的调查期间,他被迫辞职。我所读到的关于海沃德的所有资料都表明,他在石油行业的技术方面具备很高的能力。然而,媒体报道的他一系列判断失当且缺乏同理心的言论,以及随后美国政界和媒体对此的聚焦,使他的职位受到了致命打击。例如,在视察受灾的墨西哥湾地区时,海沃德有句名言:“我想找回自己的生活。”鉴于钻井平台爆炸导致11人死亡,这句话显得极其不妥。那么,这仅仅是运气不好吗?我从未见过海沃德,因此无法直接评价。但我在课程中遇到过一些曾认识他或与他共事过的高管和经理,他们都告诉我,基于对他的了解,海沃德发表这些言论并不完全令人意外。海沃德无疑是一位技术能力出众的管理者,他有时显然会因面临的困境而感到沮丧。2010年11月,他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采访时表示,若他“拥有皇家戏剧艺术学院的表演学位,而非地质学学位”,在处理“深水地平线”灾难的后续影响时,可能会做得更好。然而,有时仅具备技术能力是不够的。在我看来,现代跨国公司首席执行官所需的技能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在与媒体打交道时必须具备沉稳和专业的素养。  

是否所有首席执行官都像海沃德在其行业那样,在各自所在的行业领域具备出色的专业能力?这重要吗?显然,如果首席执行官无法展现出胜任能力,情况会显得极为反常。这也会使组织在困境中更脆弱,因为首席执行官没有可依赖的专业技能,可能在主导董事会讨论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时缺乏可信度。

董事长

董事长是董事会的领导者,负责制定董事会议程、确定工作基调与精神,以促进有效的决策和建设性的讨论。因此,董事长在这一职位上的能力,对于决定董事会的成败至关重要。相较于专业知识,个人素质在此更为重要。诸如个人信誉与声望、善于沟通(既能倾听,又能客观阐明观点和总结立场)等特质,是这一职位必不可少的。

然而,董事长的部分信誉源于其能否为企业做出建设性贡献。要做到这一点,董事长必须具备广泛的商业经验,和/或拥有所在行业的相关经验。这些看似明确且基础的要求,却并非总能得到满足,即便是在大型公司中也是如此。为说明这一点,我常以北岩银行及其前董事长马特・里德利(Matt Ridley)为例。

示例:北岩银行。北岩银行曾是英国富时100指数成分股公司之一。2008年,受信贷紧缩影响,该银行因流动性问题引发储户挤兑(多数是担心毕生积蓄的普通民众),最终被英国政府国有化,这一事件广为人知。当时北岩银行的非执行董事长是马特・里德利。令人惊讶的是,尽管他所领导的银行规模庞大,但里德利却毫无金融服务行业经验。他早年在牛津大学从事动物学研究,之后成为一名记者,后来还成了畅销书作家,擅长科普类作品。有着这样的背景,他为何能在2004年成为北岩银行的董事长?主要原因很简单:里德利的父亲——第四代里德利子爵,曾在多年前担任该机构董事长五年,且在银行董事会总共任职30年。父亲显然是一位经验丰富、事业成功的银行家,但儿子却并非如此。

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将以专业身份为董事会服务,就组织的财务事务提供建议、指导并确保合规。在大多数组织中,财务能力与专业素养(通常以会计资格为基础,并辅以多年相关经验)被视为这一高级管理职位的前提条件。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近年来,提拔 “有天赋” 的人——将这一特质置于其他所有素质之上——已成为一种潮流。其理念是,若给予最聪明、最有能力的员工机会,他们能创造出非凡的业绩。这种理念有时会走向极端,以下两个案例便说明了这一点。这两家公司最终都在美国破产,成为众所周知的案例。在企业中,财务领域通常由专业人士主导,这无疑是有益的。

  • 第一个例子还是安然公司案。1998年,37岁的法斯托被任命为安然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尽管这并非董事会主要职位,但如此年轻便担任首席财务官已然引人注目,更何况他并无任何会计资格证书。他的专长在于企业融资和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并不具备传统财务总监的知识和经验。毫无疑问,在构建特殊目的实体网络以推动公司取得惊人业绩的短期内,法斯托对斯基林和安然董事会而言非常有用。然而,他既缺乏广泛的会计知识,也没有足够的商业头脑和智慧来推动安然实现长期成功。安然短期成功的驱动力包括激进的会计操作,而法斯托似乎对由来已久的会计谨慎性原则不屑一顾。

  • 第二个例子是较晚发生的案例,涉及美国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在金融危机爆发前的艰难交易时期。2007年12月,艾琳·卡兰(Erin Callan)被任命为雷曼兄弟的首席财务官,这一任命在当时的媒体上产生了积极反响,至少短期内是如此:她年轻、是女性、富有魅力,是一个极具创新性的选择。然而,卡兰的任命也伴随着高风险,董事会本应意识到这一点:她担任首席财务官时,既不了解公司财务部门的具体运作,也毫无会计背景。卡兰是一名税务律师,1995年加入雷曼兄弟后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8年6月,在失去雷曼首席执行官富尔德(Fuld)和市场的信任后,她辞职了,担任首席财务官仅六个月。和安然的法斯托一样,卡兰似乎也存在资质不足却被过度提拔担任首席财务官的问题。 


舞弊中的腐败因素

帆船集团丑闻通常被描述为一起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案件,事实的确如此。但它同时也揭露了华尔街的商业腐败行为。涉案人员已被提起刑事诉讼,罪名成立者被判处重刑。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案是更广泛打击各类腐败行为的一部分。这包括全球范围内多项针对经济犯罪、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严厉立法与法规。我们此处聚焦于腐败,但特别是所有金融服务行业的公司,都应当熟悉反洗钱立法的广泛要求,例如美国的《爱国者法案》和英国的《犯罪收益法》。

示例:帆船集团案。帆船集团对冲基金由斯里兰卡商人拉吉・拉贾拉特南(Raj Rajaratnam)于1997年在美国创立。该基金极为成功,跻身全球十大对冲基金之列,管理的资金超过70亿美元。然而,2009年,美国当局在大规模打击华尔街内幕交易的行动中,对拉贾拉特南及其众多商业伙伴、公司内部人员、分析师和交易员展开调查。指控的核心是,拉贾拉特南获取了秘密信息,从而在未来的交易中赚取了巨额利润。一个重要进展是,当局大胆使用窃听手段获取罪证——此类手段此前多用于打击毒贩和有组织犯罪,而非白领犯罪。这些手段取得了成功。超过50名向拉贾拉特南提供信息的人被提起刑事诉讼,在撰写本文时,其中多数人要么已认罪,要么已被审判定罪。为说明此案的严重性,其中一项悬而未决的起诉针对拉贾特・古普塔(Rajat Gupta)——高盛前董事会成员、麦肯锡咨询公司前负责人,他被控从事内幕交易。据称,他将作为高盛董事会成员获悉的秘密信息分享给了其朋友兼商业伙伴拉贾拉特南。古普塔否认了指控,但倘若他被判有罪,可能会严重损害高盛和麦肯锡的声誉——这两家公司均宣称会对客户信息予以最高程度的保密。另一位麦肯锡前董事阿尼尔・库马尔(Anil Kumar)已认罪,承认向拉贾拉特南传递了其从客户那里得知的信息。此案涉及重大利益冲突问题,而当局通过窃听获取的起诉证据,让这些冲突对公众而言变得十分明显。例如,针对古普塔的一项引人注目的指控是,2008年9月,他在高盛董事会会议上得知沃伦・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将向高盛投资50亿美元后,仅过16秒,便通过手机将这一信息告知了拉贾拉特南。拉贾拉特南本人于2011年7月因内幕交易罪被判有罪,获刑11年。

人们通常认为,全球反腐败运动主要针对政客,这是有充分理由的。长期以来,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的政治领导人会滥用权力,通过侵吞公共资金、窃取国有资产来为自己、家人、亲信及同伙敛财。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政权、菲律宾的马科斯政权和尼日利亚的阿巴查政权,是其中三个最臭名昭著的例子,但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引发公愤的不仅是政治领导人的腐败,普通民众每天不得不向当地公职人员支付的普遍“贿赂(graft)”也会激起民愤。以印度近期的大规模示威活动为例,2011年,在活动家安纳・哈扎尔的领导下,印度掀起了一场广泛的反腐败运动,旨在通过迫使印度议会颁布更严厉的立法,来遏制公共生活中根深蒂固的腐败现象。

自1993年成立以来,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简称“TI”)一直引领着全球范围内打击政治腐败的斗争。透明国际是总部位于柏林的全球性公民社会压力团体,其使命是推动变革,迈向一个没有腐败的世界。该组织将腐败定义为 “滥用受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它与世界银行等组织一道,让人们关注到贿赂和腐败的破坏性影响,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和弱势群体而言——腐败导致这些国家的收入水平下降,儿童死亡率上升。透明国际每年都会发布《腐败感知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简称“CPI”),评估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共部门腐败感知程度,并对这些国家进行排名。该指数基于13项独立调查结果,涵盖178个国家。2010年的《腐败感知指数》将丹麦、新西兰和新加坡列为全球腐败程度最低的国家,而索马里、阿富汗和缅甸则被列为腐败程度最高的国家。

关于腐败的规模,世界银行估计,全球每年的贿赂成本达1万亿美元。这还不包括全球范围内腐败造成的其他损失,例如从中央或地方预算中侵吞的公共资金,以及窃取(或滥用)的国有资产等。因此,这是一个全球性的巨大且严重的问题。

商业腐败行为

当然,人们的担忧不仅集中在腐败的政客身上,长期以来也延伸到了企业界。舞弊与腐败联系十分紧密,事实上,我们在之前章节中已经了解到,国际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将腐败列为职业舞弊分类中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

每个具体案例都会有所不同,但商业腐败计划通常存在一些共同要素。首先,这类计划总是涉及两人或多人的秘密安排。这一点显而易见,但它会导致一个重要结果——腐败计划很难被识别,因此需要专门的控制措施(如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讨论举报热线)来揭露它们。其次,这些计划往往涉及用公司资金向他人(比如公职人员)支付经济利诱,以换取合同的授予。其结果之一很可能是行贿公司的账簿中存在虚假会计记录。这笔款项必须在某处入账,且必须被错误描述以避免立即被发现——我做了多年会计,见过许多名义账簿,但从未见过 “贿赂与腐败” 账户!由于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在全球各地追逐合同,这类行为往往涉及海外因素——为了赢得或保住一份利润丰厚的商业交易,可能需要向外国公职人员支付款项(至少人们是这么认为的)。这些款项可能直接支付,但通常会涉及第三方代理人,即驻在业务开展所在国的人员。最后,款项支付往往是迂回的,在到达接收者手中之前,会通过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多家公司或银行账户流转——其目的是掩盖这些交易的审计线索。

过去 20年中,发生了多起备受关注的企业腐败丑闻,其中包括英国的BAE系统公司案(指控其为获得与沙特阿拉伯的利润丰厚的军火合同而行贿,但从未得到证实)和德国西门子集团案(该工程集团向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取或保住商业合同,这一点已被承认并证实)。这些案例无疑让媒体和公众都关注到了这一问题。

然而,正是全球范围内逐渐加强的反商业腐败法律和公约(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使得这一领域的合规要求对如今的商业组织而言变得至关重要。以下按时间顺序简要概述主要的反腐败立法和公约。董事和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其中的要点,因为这些规定显著增加了个人和商业组织在这一领域违法的风险。


总结——董事和经理的五个关键学习要点

安然和萨蒂扬的例子充分表明,当公司治理失效时,可能引发的问题有多严重。如我们在前面所讨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属于“高影响、低概率”类别的重大舞弊风险。因此,组织高层的治理控制必须足够有力,以提供合理保证,防范此类风险(尤其是在虚假财务报告和腐败领域)的发生。

本章为董事和经理提供了多项重要启示,具体如下:

  • 始终牢记,董事的首要职责是对公司本身负责——而非对股东,更非对利益相关者。这是一项法律义务,源于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律实体这一事实。

  • 每年对治理流程的有效性进行正式审查。审查应包含两部分:董事会对自身绩效的自我评估,以及由内部部门(理想情况下是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第三方开展的独立审查。

  • 确保对财务报告流程实施强有力的控制。《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推动了美国上市公司建立极为健全的财务报告控制框架。但诸多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会计舞弊案例清楚表明,任何组织在这一领域都不能掉以轻心。

  • 鼓励在董事会中开展辩论、审查和质疑。董事作为高效团队开展工作,这对良好的业务绩效和有效的风险(包括舞弊风险)管理都至关重要。避免绩效不佳的董事会的四个坏习惯:消极被动、任人唯亲、霸凌行为和无知愚昧。

  • 意识到在新立法和公约的约束下,加之当局的有力行动,私营部门的贿赂和腐败风险已有所上升。坚持零容忍态度,并确保制定充分程序,防范业务运营各环节的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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