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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使用可携式文件格式电子文件册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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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方法


受疫情影响,全球所有行业均须加快使用科技。世界各地的法律界均已採用科技来确保所有人能寻求司法公正。通过积极和创新的方法,我们把疫情转危为机,在法院实施和使用科技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司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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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司法事宜和维持香港的法治,香港司法机构透过 (i)《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第638章);(ii)《实务指示》,例如适用于商业法庭的实务指示 – SL 1.3;(iii) Cyberworks Audio Video Technology Lt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v. Mei Ah (HK) Co Ltd (28/02/2020, HCA677/2006) [2020] HKCFI 347、Csfk v. Hwh (08/04/2020, CACV318/2019) [2020] 2 HKLRD 586, [2020] HKCA 207等案例;(iv) 四份进行远程聆讯的指引;(v) 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iCMS);(vi)以电子方式向法庭提交文件;(vii) 2022年6月发佈的《制作可携式文件格式(PDF)电子文件册(“电子文件册”) 的一般指引》;(viii) 司法机构网站上电子文件册的短片指引;(ix) 数码证据与证物处理系统的短片指引,以及 (x) 方便浏览司法机构短片指引的二维码,一直积极主动地在法庭上谨慎使用科技。


使用电子文件册的网上简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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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资讯科技事务处(运作) 总司法书记利国雄先生及香港律师会创新科技委员会就香港法院的科技应用举行了数次会议。利先生和他的团队一直投入参与香港法院的科技应用工作,以及培训律师在审判和聆讯使用司法机构的科技系统。与利先生及其团队磋商后,我们于2022年7月6日在高等法院大楼四号法院举行了一场名为“使用电子文件册简介会”的联合网上讲座,吸引了超过170位参加者。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司法学院总监顾家珍女士亲身出席了该讲座,以观察法院的科技使用,并与示范在法庭使用科技的角色扮演者互动。司法机构派出的主持人和角色扮演者包括利国雄先生、李妙贤女士、曾乐茵女士及胡永泰先生。律师会派出的主持人和角色扮演者包括黎雅明律师、林文彬律师(辩方律师)、岑显恆律师(控方律师)、高一锋(远程专家证人)、何静雯律师(被告的科技控制律师)、周慧盈律师(原告的科技控制律师)。会员将可通过律师会网站观看此网上讲座的录影。


是次网上讲座重点讨论电子文件册的制作和使用,以及如何在法庭聆訊中引用数码化证据,包括搜索方法、查看方法、制作注释、比较文檔、更新电子文件册、数码证据与证物处理系统的工作流程和功能、电子文件册及证物获接纳的形式和展示要求、以电子物件作为证物、电子文件册页面及证物、复制电子文件册和超链结。


电子文件册


获法庭指示制作电子文件册的律师和大律师,必须掌握所须的科技,并经过培训和实践,以制作有效的电子文件册,以及通过有效使用科技在屏幕上显示电子文件册,提升法庭程序。制作电子文件册时若未能谨慎行事,会浪费法庭的时间[1],受到法庭的批评[2]。文件中的超链接内容,亦令律师必须改变他们准备诉状、宣誓书和索引的方式[陈词大纲及典据列表[3],同时更容易在文件和文本建立超链接[4]。例如,每件证物使用一个参考文件,可以很容易地将相关文件连接到宣誓书,或将索引连接到特定的证物。当然,这取决于每宗案件的具体情况。到目前为止,法庭已在商业、人身伤害、破产等各种类型的案件中,作出电子文件册的指示。


可携式文件格式电子文件册


《制作电子文件册的一般指引》就诉讼各方的责任、对页数的要求、文件大小、文件格式、提交方法、与实体文件册一致的页码、文件名称、文件提交和更新等,提供了有用的指引。


执业者不难满足硬件要求,包括任何光学扫描器、扫描软件、光学字元辨识 (OCR) 软件和可携式文件格式 (PDF)(查看和操作)软件。指引列出了硬件和软件要求,所有律师及其员工最好在制作和使用电子文件册时,先学习相关知识和进行实践,而将此类培训纳入法学专业证书课程也会很有用。掌握相关科技知识的速度取决于以往的经验和实践,但无论如何都必须把门槛降低,因为它是司法的必要一环。相关的《实务指示》,例如实务指示4.1第53-54段关于上诉的文件、实务指示 5.6有关审讯的文件及实务指示 – SL 1.3有关商业法庭使用电子文件册的指引,均适用于电子文件册。


数码证据与证物处理系统


法庭的数码证据与证物处理系统有助 (i) 在法庭上播放数码证据,例如影片和图像;(ii)证人亲身或远程作证时对数码证据的注释;(iii) 通过连接投影器和屏幕,展示实物,以及 (iv) 为法定代表复制数码证物。 司法机构网站备有短片指引,并有二维码方便浏览。


数码证据


在电子文件册的网上讲座上,讲者展示了数码化证人陈述的使用,以及只需在法庭按下MFI [标记为识别] 按钮,即可标记证物。经法庭许可下,被引用的数码图像被标记为图像或证物。图像使用本身的文件编号,而证物使用命名约定标记,然后只需按“Save”按钮,即可储存。科技法庭位于高等法院大楼5楼第7庭,由法庭酌情批准使用。使用科技法庭的申请必须符合实务指示29。电子文件册和数码证据与证物处理系统也可在普通法庭使用,但须先根据法庭指示安装流动电脑设备。


影片


如果法律代表希望提供影片证据,律师可使用播放选择器,连接其个人手提电脑至司法机构的系统,以播放影片。律师亦可以使用投影器援引额外证据。因此,法律团队可以选择播放影片盘问证人和举证。这也意味着律师和大律师必须以团队方式在法庭上使用科技,事先进行沟通和协调。在法庭上准备和使用科技时,应遵守实务指示9.9。多媒体文件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必须以适当的格式准备和测试。


如果证人远程作证,他/她所在的位置必须使用多个摄影机,以确保提供证据的证人、他/她的设备监视器,以及他/她的周围环境均清晰可见。此做法确保司法程序廉正透明,亦已被其他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和效仿。


律师必须谨慎考虑将远程供词或陈述传送到法庭的环境,包括麦克风的放置方式。如果麦克风放在桌子上,移动文件夹、翻动文件、打字和抄写时是否会产生过多噪音。在理想的情况下,麦克风应悬挂在天花板或放置在独立的支架或桌子上。四周的光线、强烈的阳光、背光、闪灯等,必须根据环境和使用的设备进行评估和处理,以免对法庭造成干扰或遮挡摄影机。


在出庭作证之前,律师应指导远程证人如何从数码证据与证物处理系统截屏及使用适当的软件进行屏幕标记。在个人电脑上,我们可以复制/贴上至Windows Paintbrush程式并在图片上进行注释。


律师亦应提醒证人,确保作证时衣着得体,坐在安静的地方,不会被其他人分散注意力,并确保他们有良好的互联网连接,以及已充电并运作正常的设备,以便顺利提供证词。在准备审讯时,律师可考虑指导远程证人如何查阅电子文件册(有需要时),以及若远程证人希望绘制或标记文件以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时,如何共享屏幕。


数码普通法


电子典据列表的一个新功能,是能够精确定位特定引文并查看其官方引用编号。电子典据列表引用的案件名称、官方引用编号和相关段落都可以建立超链接,连接至官方引用编号、相关判决和判决的特定段落。连结亦可发送给其他人[5]。


总而言之,律师行有必要投资于购买硬件和软件,以及培训律师和员工使用电子文件册和法庭科技。


引用出处:

[1] 香港司法機構,Video Guide on E-bundle Hearing-how to achieve uniformity of e-bundles including matching of pagination
[2]Wong Yee Chuk v. Lo Po Wai, Harry and Others (16/04/2020, HCMP3366/2016) [2020] HKCFI 600, para. 26-27
[3]香港司法機構,Video Guide on E-bundle Hearing-how to achieve uniformity of e-bundles including matching of pagination
[4]香港司法機構,Video Guide on E-bundle Hearing-how to create links (i) within a PDF document and (ii) between PDF documents
[5] 香港司法機構,Video Guide on E-bundle Hearing- How to Preserve Research Result & Not to Re-search



原文链接:

https://www.hk-lawyer.org/content/use-electronic-bundles-portable-document-format-court


原文标题:

Use Of Electronic Bundles In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In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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