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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最熟悉的陌生人——公司章程全面解析

2021-01-27

作者:刘慧、陈诗

来源:@邦信阳中建中汇



前言

公司设立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章程,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成立时必不可少的文件,不管是为了满足主管部门登记的要求,还是为了公司设立后运营的需要,公司章程的地位不言而喻。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大家在设立公司章程时往往并未意识到公司章程的作用,而只是照抄照搬了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司章程的一般格式,各个企业的公司章程几乎没有实质性区别。所以,你真的了解公司章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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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的地位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无论在哪一个国家注册公司,首先都需要订立章程。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和细则,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等经营者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

公司章程对于整个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人员均具有约束作用,公司章程就好比是一个国家所有的公民均需遵守的国家宪法一样。而公司章程不仅对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人员具有约束力,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人员享有权利的来源,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就是章定权利。

虽然有人可能会认为《公司法》已经对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充分的规定,但是仔细研究《公司法》就会发现,《公司法》仅对公司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不可能顾及各个公司的特殊性。

仔细阅读《公司法》且结合我们的实际操作经验,《公司法》不仅明确赋予了公司可自行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且《公司法》明确赋予给股东的权利大多数情况也被放入了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一)《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有关事项:

《公司法》明确公司的一般规则,但是《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此规定,《公司法》先是规定股东会会议原则上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法》也赋予了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因此在公司章程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是可以排除适用《公司法》一般规定的。

(二)《公司法》中明确的公司股东可自行约定的事项一般也被放入公司章程:

《公司法》明确公司的一般规则,但是《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全体股东另行有约定的可以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就这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被放入了公司章程中。

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此规定,《公司法》先是规定原则上公司应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也明确规定全体股东如果有例外规定的公司可以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基于此,很多公司在设定该等分红安排时,如公司股东计划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一般就会将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的分红安排的约定放入了公司章程内。

综上,公司章程就好比是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人员享有的章定权利的来源,对于整个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人及其他公司人员均具有约束作用,也是公司控制权配置的重要武器。并且,公司章程的效力也是被《公司法》所肯定的,《公司法》明确约定的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的事项适用公司章程的约定,同时,《公司法》中明确的股东之间可以自行约定的事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被放入了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就是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强制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类。 

(一)强制记载事项:

强制记载事项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记载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遗漏了强制记载事项的,则公司章程的整个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而如果公司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特别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正文部分中,以“〔 〕”标示的内容,由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综上,为了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应当记载的公司章程的条款,公司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切忌不要遗漏。

(二)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法规列举规定的公司可以选择调整并记载的事项和公司章程自行记载的安排更能保护法律法规意图保护的法益的事项,就相对记载事项而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则的情况下由公司股东自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可以由公司自行根据自身情况记载的同时公司已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的,且该等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或该等记载事项更能保护法律法规意图保护的法益的,那么该等事项对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执行的,则视为违反公司章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对记载事项分为两类,一种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的事项,一种是公司章程自行记载的安排更能保护法律法规意图保护的法益的事项。具体如下:

1.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的事项:

此类相对记载事项在《公司法》中主要是针对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股东会的召集方式、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决策方式、重大资产转让和对外担保的决策方式等等方面的公司章程条款。

比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公司法》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主要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公司运营中包括股东会召集的安排、会议召开的方式、表决程序等,除了《公司法》明确应当履行程序的事项外,其他完全由公司自行在公司章程中安排。

2. 公司章程自行记载的事项更能保护法律法规意图保护的法益:

法律法规以明示的方式要求不同类型的公司在赋予各主体权利时应当满足的最低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某类主体法益,就该类条款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公司章程可不用规定,该等主体可根据法律法规直接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果公司章程自行记载的条款损害了法规法规意图保护的法益的,则公司章程制定的该等条款无效;如果公司章程自行记载了该等事项,且关于该等事项的公司章程条款能更好的保护法律法规意图保护的法益,则该等公司章程条款也有效。

如《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前述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提案权条款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此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赋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权,如果公司章程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提案权条款的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该等权利;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提案权的条款制定的更为严苛,比如要求单独或者持股比例高于百分之四的股东才享有提案权,则该等条款无效,因为此类安排损害了法律法规意图保护的小股东的利益,最终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还是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提案权;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案权的条款制定的更为宽松,比如要求单独或者持股比例高于百分之二的股东就享有提案权,则该等条款有效,因为此条款能更好的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的提案权,这也是法律法规比较倡导的公司章程。 

综上,就相对记载事项而言,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是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的事项的,只要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的,则公司章程关于该等条款的规定具有约束力;如果法律法规仅仅就某些事项制定了强制性的规定的,并未要求公司章程一定要记载的,公司章程可不记载,发生有关事项时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即可,如果公司章程希望记载的,公司章程的记载至少不得与法律法规规定意图保护的法益的出发点相违背,且法律法规鼓励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优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司股东认为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公司业务和管理公司事务的办法、关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权力的范围等等的关键事项,公司股东希望记载的目的是为了公司更好的运营或是为了给某一主体更大的权利或是为了限制某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是围绕知情权、表决权等。

如就股东的知情权而言,《公司法》仅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有的时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也并不能使小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和运营情况,因此如果为了更好的保护小股东的知情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扩大,比如扩大股东可以查阅的文件资料的范围,规定公司股东除了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外,公司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重大合同、会计凭证等文件资料。

就表决权而言,可以将并未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决策机构进行审议的事项作为决策机构应当审议的事项,比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而言,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就公司开发运营项目的规划指标、开发里程碑计划、销售计划和开发成本及支付计划等作出任何调整、与标的项目的开发计划、销售计划、成本管理和支付计划相关的任何事项都将在股东会上进行审议。

综上,就任意记载事项而言,只要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的,公司股东为了公司更好的运营或是为了给某一主体更大的权利或是为了限制某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可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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