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7
1、收受好处,舞弊将亲属、近关系朋友供应商、分包商、租赁商列入公司合格名册,享有在公司采购分包招投标中优先投标资格。
2、逃避竞争性招标,采取直接议标或者少于3家进行采购分包,照顾亲属、近关系朋友,收受贿赂。
3、通过评标标准舞弊,针对亲属、近关系朋友供应商、分包商、租赁商特征量体裁衣确定评标标准,照顾关系方中标。
4、收受贿赂,在投标人资格审查中,将亲属、近关系朋友供应商、分包商、租赁商确定为投标人,为围标、陪标创造条件。
5、贪污侵占材料采购、加工回扣和好处费。
6、直接接受供应商采购回扣。
7、越权采购材料收受回扣。
8、找设计院更改图纸。
9、以签合同为要挟吃拿卡要。
10、在材料采购、定价工作过程中收受贿赂。
11、领导人员购买设备租给本单位租赁使用而谋利。
12、以包代管,引起分包商材料款连带支付责任,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13、内部集资采购原材料倒卖给自管项目谋取价差。
14、个人购买钢管向公司内部项目租赁。
15、利用采购,开虚假发票和阴阳发票,重复报账等冒领公款。
16、利用采购、分包,与供应商、分包商内外勾结敛财。
17、以既付租金又购买方式,个人占有设备资产。
18、分包招标走形式,中标单位内定。
19、在近亲、近朋友关系中选择供应商、分包商。
20、材料和财务勾结合议,开虚假采购发票报销,侵占公款。
21、各岗位人员争相各自采购,收取供应商采购回扣或者贿赂。
22、不按照采购招标程序采购和分包。
23、采购分包不签订分包合同。
24、给亲属关系分包工程。
25、变工程项目为个人承包。
26、不按照程序严格执行招标,超高价签订采购、分包合同。
27、不按照公司租赁制度和合同管理规定,不经过尽职审查调查,不签合同,与外单位形成实质租赁关系,导致公司资产损失。
28、收受设备供应商、分包商贿赂,为他们谋取利益提供方便。
29、以解决经营费用为由,签订虚假分包合同。
30、收受材料商、分包商贿赂,为他们谋取利益(调高价格)。
31、擅自增加、变更采购、分包合同内容。
32、干预招标采购,与外协作单位串通谋取利益。
33、违反采购招标回避制度,确定采购、分包对象。
34、私自签订采购协议。
35、私自招揽分包方。
36、私自增加分包内容或提高分包价格。
37、盲目采购,材料价格虚高。
38、向材料商借款。
39、有意向确定废旧物资收购方。
来源:内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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