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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查发现虚增收入2.45亿,虚增利润2.23亿,从轻减轻处罚,罚款40万!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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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 2018014 号)。因公司披露 的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施立案调查。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 号)。 


经查明,惠而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 增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2016 年 12 月,惠而浦销售、营销、财务和物流部门部分员工违反规定,编制 虚假的销售订单并在物流管理系统中将该订单标注为已发货且客户已签收,再由 财务部门据此确认收入,同时,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导致惠而浦 2016 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虚增 72,080,696.00 元,利润虚增 16,383,955.66 元。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产品销售中会提供给客户不同形式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为营业收 入的抵减项。销售折扣一般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如有未协商一致的销售折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惠而浦应在年底时进行预提。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惠而浦未确认也未预提相应费用的销售折扣金额分别为 124,371,688.12 元、43,980,407.72 元,导致其 2015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124,371,688.12 元、2016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43,980,407.72 元。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利润 


惠而浦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产品时产生的应付淘宝费用未及时确认,由此导致 该部分销售费用确认滞后。2015 年度惠而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 7,144,145.36 元,虚增利润 7,144,145.36 元;2016 年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 费用 18,021,590.83 元,虚增利润 18,021,590.83 元。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2015年度将部分客户已签收的产品销售收入延迟在2016年度确认, 并在 2016 年度将部分客户尚未签收的产品销售提前在 2016 年度确认收入,导致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少记 36,080,240.18 元,利润少记 13,575,199.93 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虚增 40,996,941.80 元,利润虚增 6,000,808.62 元。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 2016 年度利润 


2016 年一季度,惠而浦 IT 部门排查发现财务系统故障导致营业成本多结转 20,342,500.00 元,财务部门根据 IT 部门提供的数据将营业成本相应调减 20,342,500.00 元,后期 IT 部门在解决系统问题后,原因财务系统故障导致的 多结转的营业成本已恢复,而财务部门未将前期调减的营业成本及时冲销,导致 其 2016 年度营业成本少记 20,342,500.00 元,利润虚增 20,342,500.00 元。 


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 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累计 虚增 2015 年度、2016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88,291,447.94 元、157,058,045.5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1.3%、2.27%,累计虚增 2015 年度、2016 年度利润分别为 117,940,633.55 元、104,729,262.83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21.44%、23.23%。


本案中,公司上述涉嫌违法事实由公司内部自查发现。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公司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审 议并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议案,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与我局调查结果一致。 


以上事实有惠而浦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决议、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相关销售清单、挪库清单、对账单、明细账等单据、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认为,惠而浦作为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金友华,时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2016 年 9 月至 12 月期间直接代管销售),在公司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 投赞成票,且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江慧玲,时任公司董事、财 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George Wong,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 2016 年年 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章荣中,时任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营销工作, 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 意见。张智,时任公司副总裁,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 2015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未签署 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黄秋 宏,时任公司副总裁,未审议 2015、2016 年年报内容,未签署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惠而浦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金友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 张智、黄秋宏是其他责任人员。 


本案中,惠而浦自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后,及时向我局报告,并纠正自身违 法行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惠而浦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友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其它责任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其它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2015年审计机构




2016年审计机构



来源:会计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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