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管理的“潜规则”
2020-04-21
文章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郭建军 (酷派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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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务管理学虽然不会摆出一副硬邦邦的学术面孔,但如果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则作为学院派,你可能会因不接地气遭到实务派的冷遇,而作为实务派,你又可能因没有系统的理论框架受到学院派的鄙视。最好是怀着谦卑的心态,试着走进公司法务管理学的殿堂,你不仅会发现这种新兴跨界学科的特别定律,而且原来它是那么耐人寻味和兴趣盎然。虽然地球人都知道,一个商业组织80%的风险都是由合同产生,但即便是跨国公司,他们真正愿意花在合同风险控制上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都不会超过20%,这就是法务管理中的二八定律。其实,类似的现象在法律事务中不胜枚举,例如在风险预防上,不管公司领导如何强调防控的重要性,他们却对公司法务80%大量烦琐的事前风险预防工作熟视无睹,而会对20%的事后重大案件和危机事件过问有加,如果在年终大会上公司法务得到褒奖,那一定是打赢了官司,而不是风险预防做得好。还有,在团队管理上也一样,不管一个公司法务团队如何庞大,80%的公司律师却总是默默无闻,办事麻利、能出业绩并在公司摊上大事时能挑起大梁的总是那20%的某些公司律师。
法务管理的二八定律也让公司法务不得不开始容忍这样的现实并习以为常:不管你如何强调法律风险的巨大和危害,它永远都被排在公司风险类别的最后而不及公司战略、技术和经营等风险;在做任何商业决策时,法律风险都是CEO最后一个考虑的问题,而且只是因为不考虑它显得决策者的思维不全面和严谨;尽管很显然,法律风险是许多企业的短板,但好像大部分公司业务也没有受这块短板的影响,而完全因为法律风险被打倒的企业更是微乎其微。特别是在中国,再多的法律风险预警抵不过一个政策的转向,于是乎,市场派反过来会这样教训公司法务,真正要提醒的是你们,不要因为让公司过于担心法律风险而耽误了潜在的巨大商机,成为公司的罪人。万事万物的不确定性是风险管理产生的根本原因,人类一直试图从不确定到确定性的追求,构成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司法务深信不确定性定律在风险控制上的暗示,例如,若一个项目风险控制存在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他们宁愿相信会朝着最坏的一面发展,但研究结果却让公司法务很是泄气:预警很多次的法律风险往往不会发生,不管你如何在公司里叫破了喉咙,而当公司法务自己都认为该风险不会发生而取消预警的时候,风险却终于发生了。无论如何,对优秀、好强的法务管理者来说,发生这种事情都是很没有面子甚至是无法接受的事情。
不确定性定律告诫我们不要试图预测和测量风险,否则将自取其辱,但公司法务在这条道路上却乐此不疲。首席法务官(CLO)更愿意相信,通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和职业锻炼可以令公司法务的风险嗅觉越发敏锐,而通过逐渐丰富的大数据信息和先进的风控测量技术和模型,可以帮助公司法务将风险控制做得更加准确。在风险管理上公司法务也始终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即往最坏处想,朝最好处做,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的规律,重视小概率事件并做好各种充分的应对,这样的积极心态本身似乎也没有什么错。法外定律即非法律因素往往成为公司法务搞定事情的核心要件,功夫在法外。在我们日常的法务管理活动中,也处处体现着该定律的作用。例如,一个公司律师被重用是因为其干成很多法律之外的事情;一个公司法律部保持奇高胜诉率一定有强大的政府人脉做支撑;一个危机事件如果处理得当往往得益于背后公司律师的辛苦游说;而如果能将一个被动诉讼成功转变为对公司正面形象的宣传,该企业一定配备了具有超强公关能力和策划能力的CLO,而且他一定不仅仅在法律上在行。
法外定律会提醒公司法务,在处理相关法律业务时,不能把精力全部放在纯法律层面的东西,而应该把眼界放得更加宽广。没有综合能力修养的公司法务已经无法跟上现代商业发展的需求,最终会被竞争激烈的商业组织淘汰。法律永远只是基础层面的要素和工具,法律之外的要素如战略、政策、媒介和产业等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一定律在商业自治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公司法务经常会在自以为很内行的领域被外行教育,至少部分受制于自己狭隘的格局。在亚洲特别是中国公司治理中有一个普遍现象,即公司法务在企业内部地位比较高的,不是有一个有背景且能力强的CLO站在背后,就是公司CEO因为吃过大亏而非常重视法律合规。而一旦领导人员发生更替或不重视了,公司法务的组织和地位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公司法务的发声也变得人微言轻。头头定律揭示了在亚洲国企和家族公司中法务管理强烈的一把手人治色彩,公司法治意识强烈倚赖头头的意识,因此也具有很差的稳定性。在这种夹缝中,公司法务也势利地发现,一切法律合规从头头抓起效率最高,CLO应该将主要精力花在头头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上,头头若想明白了,一切法律事务办起来就顺理成章。
头头定律在法务管理上体现得非常明显,却不一定适用于企业的其他管理行为,这或许是因为,与欧美人相比,亚洲复杂的人情社会及其天生厌诉的传统根深蒂固。从感情上讲,没有一个中国商人喜欢律师,除非他开的是律所,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也没有一个商人主动愿意跟律师接触,除非他已经遇到法律纠纷或者官司缠身。这种思维惯性令公司治理距人治更亲近而离法治更遥远,大众更愿意相信人情和权威而冷落法治和秩序。头头定律对法务管理的影响不可小觑,它可能是公司法务管理发展中最大的心理障碍,不比垄断和非法治的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作用小。不管你如何强调公司法务管理的重要性,我们都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残酷现实,公司法务永远都不会成为一个企业的必备业务模块,特别是对小公司而言,更无成立公司法律部的必要,这就是法务管理的非必要存在定律。事实也是这样,考虑到成本问题,大部分的中小民营企业都没有成立法律部,更让人唏嘘的是,在很多已经设立了法律部的企业,事后证明其实根本没有设立法律部的必要,只是大家不愿承认这个事实:离开公司法务,企业可以照常运转,而且效率可能还会更高。
大部分公司法务根本不会承认非必要存在定律,认为是无稽之谈。想想也是,很多CLO一直认为自己很重要并且每天都在试图说服企业主,应该在公司法务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大势扩张的公司法务可以为公司创造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让他们接受自己其实没有存在的必要的冷酷事实。因为触及了公司法务存废的根本,承认非必要存在定律需要非凡的勇气和极度的自信,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你承认或不承认,这个定律都在那里,只有敢于认识并承认该定律的存在,时时刻刻保持危机感,公司法务才会更加认真思考自己在公司的价值和定位,以及未来业务的重点。相比其他公司高管,有些西方跨国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更愿意相信CLO并赋予其一票否决权,他们希望通过CLO的否决对经营管理层怠惰舞弊和内部人控制现象进行监督和制衡。这种特殊授权体现了董事会对CLO的极度信任,但调查发现,似乎所有的CLO都做出了一致的选择,从来不行使否决权,这就是法务管理上的从不否决定律。
CLO为什么不会凭借否决权耀武扬威一把,而是选择低调地协助业务单位的决策,从心理学来讲,可能是因为帮助业务出谋划策会比否决业务让CLO更加有事业成就感。但更多的行业内专家在如下观点上达成一致:从不否决定律一方面体现了CLO对商业决策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CLO在否决权行使上的慎重,同时也展现出CLO在商业风险把控和博弈上的高超水平,毕竟,枪毙一个项目比做成一个项目要来得容易得多。而且,不进行否决不代表着放弃权力,悬在空中的剑可能比已经落下的刀更有威慑力。从简单的否决行为进化到对商业的敬畏是一个成熟CLO及其法务团队的专业品格和必备修养。没有一个公司律师能清晰地讲清楚公司法务的主业是什么,或者即使他讲清楚了也很难得到其他同行的认同,这就是法务管理的无主业定律。确实是这样,公司法务除了审查合同和办理案件,好像的确有没有哪个业务会泾渭分明地分给公司法务去做,或者当哪个事情发生时业务单位一定会想到法律部。而仅仅合同和案件这两个业务则确实过于单薄,很难支撑其一个大部门的工作职责,毕竟企业主要是做生意而不是打官司,而且打官司也只是时有发生的事情。事实也是这样,在很多公司管理制度里,我们也很难找到一个对公司法务完整职责的明确规定。
这个定律想想都可怕,它不仅让审审合同、打打官司的传统法律部如坐针毡,而且更进一步证明了非必要存在定律的正确。很多公司律师最后告别这一职业去做社会律师,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由于公司法务在公司尴尬而边缘的地位。但是现代CLO治下的公司法务价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他们认为主业不清不一定是坏事,反倒它为公司法务的职能扩张提供无限可能,法务管理尽可以横冲直撞展开实践和研究,公司法务管控的范围可以无边无界。而当一个准备大干一场的CLO撸起袖子的时候,他却惊讶的发现,公司法务扩张往往阻力不在外部而在内部,很多保守的公司律师会自愿放弃新业务的开发,因为他们认为那样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挑战。法务管理的零和定律是说,大部分情况下,公司法务管理都会被业务单位认为是低效的、无用的、没事找事的,阻碍业务的。公司法务越积极主动地介入业务活动就会遭遇越强的来自于业务单位的反对,公司法务越是想嵌入每一个业务流程,业务单位都会想尽办法拒绝,就像陷入淤泥一样让公司法务痛苦不堪。好一些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非暴力不合作;坏一些的情况下,他们会以影响业务为由,想方设法地进行阻碍甚至投诉。零和定律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公司法务管理在风险控制和经营效率上总是试图制造一个多方接受的动态平衡,但大部分情况下这样的良好愿望却很难实现。
零和定律清晰地指明,对抗和制衡一定会带来内耗,风险控制一定要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这是个零和游戏,没有共赢。实践证明,大部分的业务部门根本不会考虑风险控制,公司法务的善良介入不会给他们任何好感,反而会让他们感到厌烦和不安。所以,公司法务根本不要尝试去讨好业务单位,也不要抱任何幻想业务单位会投李报桃,只要保持不卑不亢即可,因为大家都是为了企业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不管公司法务在后台如何运筹帷幄,也不管公司法务对企业的贡献有多大,在台上领奖的永远都是企业的市场、销售和技术人员,虽然有些人你可能向来鄙视,但他们天生受到镁光灯的眷顾。如果哪天突然冒出个公司律师出现在舞台上,所有人都会觉得很奇怪,甚至在这种指指点点下,公司律师自己都会觉得很不好意思。帷幕定律是跨国公司法务管理的一种潜在规则,它将公司法务与闪光灯隔绝,所以公司法务只能甘当幕后英雄。
帷幕定律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公司法务的职业特征不适合抛头露面,或者他们根本就不需要接受企业表面的奖赏,因为他们已经是公司高层最为信任的一个群体。很多公司的高度机密只掌握在包括CLO的几个要员手里,很多公司棘手的重大危机和事故都交给公司法务处理,很多竞争对手的暗战更是离不开公司法务的身影,在很多情况下,公司律师就像中情局和克格勃,掌握着许多公司大事上生杀予夺和一锤定音的权力,归根到底,他们有着自己的舞台和观众。